期望巡回法庭的设立和扩容,能进一步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藩篱,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有力的制度环境。 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巡回法庭。会议强调,要注意把握好巡回法庭的定位,处理好巡回法庭同所在地、巡回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关系,发挥跨行政区域审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作用,更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 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派出机构,其审级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重点审理跨省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等。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1月28日、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市和沈阳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按照目前的改革部署,我国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都将拥有一个巡回法庭,基本覆盖了全国。 近两年来,被称为司法改革“试验田”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树立了服务型法院的品牌形象,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民的诉讼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老百姓对于司法地方干预的顾虑,同时还为司法改革“试水”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 设立巡回法庭,彰显了司法为民和诉讼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近年来,随着案件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当事人申诉、上访的诉讼成本很高、代价很大。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被老百姓誉为“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让基层的老百姓、当事人和律师有更多机会、更便捷的渠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节约他们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及申诉、上访的成本,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 巡回法庭也是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堪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触角。巡回法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创新,为全国法院总结、创造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例如,最早设立的两个巡回法庭率先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随机确立审判组织,庭领导带头审案但不签发自己未参与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落实优秀法官必须立足审判第一线的要求,尽量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等等。 巡回法庭更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基层的普法驿站,是进行法治宣传和普法释法的权威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以案释法制度”。法庭是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的最直观的讲堂。巡回法庭在巡回区域内开庭审案,能够直接向群众展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形象,增进了社会对司法过程的了解,发挥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的作用。 巡回法庭的设立和扩容,也是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负能量。要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革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把形形色色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彰显司法审判的正能量。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厉行阳光司法,优化司法环境,理直气壮地用司法规律挤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生存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就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产物,巡回法庭的管辖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并且巡回法庭的法官均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人事工资关系都不受制于地方。建议巡回法庭积极开展案件的指定管辖,更大程度上解决跨区域管辖的问题,杜绝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庄严的宪法原则和基本的司法准则。期望巡回法庭的设立和扩容,能够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藩篱,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有力的制度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