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选择法治化解矛盾的冲突,其根本在于法治能够为矛盾冲突的化解提供一套缜密而精细的制度安排。 一年多前的暑期,江西樟树市永泰镇灌山村村民周绍斌的儿子在6名同学怂恿下游泳不幸溺亡,周绍斌索赔不成险些与人大动干戈。2014年9月开始,江西在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镇里的法律顾问通过现场调解,6个游泳同伴的家长最终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周绍斌依法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如今,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江西省化解矛盾冲突的“稳压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正在形成。 江西省通过法律顾问制度,将矛盾冲突的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无疑在普遍意义上,为塑造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方式提供了镜鉴。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冲突多发的现实语境下,始终持之以恒地恪守法治精神,坚定不移地将涉及利益博弈的矛盾冲突解决纳入法治解决轨道,理应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优选。 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型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因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如果不将这种冲突规范在法治轨道内,就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之所以要选择法治化解矛盾的冲突,其根本在于法治能够为矛盾冲突的化解提供一套缜密而精细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包含了理性、平等的现代法治思维,能够充分彰显公平正义,自然会被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接受。当处于矛盾冲突的各类主体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处洋溢着法治精神的这一制度时,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必能蔚然成风,法治在社会治理中,成为化解矛盾冲突的“稳压器”也就顺理成章。 实践证明,凡是秉承了法治思维而依法化解矛盾冲突的,法治就能成为化解矛盾冲突的“稳压器”,真正实现良法的善治。凡是摒弃了法治思维的,不管其措施手段多么富有创意,都只能导致矛盾冲突的化解之路越走越窄,甚至陷入作茧自缚的困境。实践中能否坚持法治思维化解矛盾冲突的正反经验教训,再次告诉我们,唯有让法治“唱主角”,才能真正有助于矛盾冲突的化解,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稳压器”的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冲突多发频发的客观现实,让法治成为化解矛盾冲突的“稳压器”,显然有着更为现实的积极意义。江西省在这方面的生动实践,无疑为各地提供了具有样本意义的范例。期待在社会的治理中,相关职能部门始终秉承法治是化解矛盾冲突“稳压器”的理念,将矛盾冲突的化解规范在法治轨道上,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早日蔚然成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