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诉讼改革新路径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8
摘要:探索诉讼改革新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两高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的具体成果,也是下一步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纲领。
中央适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司法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既在司法理念层面肯定审判在诉讼中的中心性地位,又在诉讼制度层面通过推进改革真正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但是,由于传统诉讼构造和司法理念等因素影响,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人民法院时而面临定放两难的司法困境,有的案件还存在冤假错案或者超期羁押等风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真正确立审判在诉讼中的中心性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解决依法公正审判面临的制度难题。
《意见》有些原则性规定可能似曾相识,但并非简单重复法律规定,而是具有正本清源和旧章新解等功能。例如,虽然疑罪从无原则在法学理论界早有共识,是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但此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识分歧,时有观点主张疑罪从无会导致放纵犯罪。《意见》作为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充分肯定其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关键作用,有助于解决此前长期存在的无谓争议,确保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又如,证据裁判原则已然得到各界普遍认可,在此基础上,《意见》对其作出了系统的解读,并立足司法实际提出了新的要求。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解读,《意见》主要规定以下几点:首先,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其次,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再次,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最后,司法裁判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这对于统一证据标准、树立看齐意识,进而在诉讼全过程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意见》确定了今后一段时期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一些有待探索实行的具体改革举措。《意见》的出台并非意味着这项改革已经结束,而是标志着改革进入具体的落实阶段,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基于司法规律的要求认真研究实施方案。同时,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待探索实行的具体改革举措,例如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讯问合法性制度,鉴于这些具体改革举措已有明确要求,有必要抓紧研究落实。
为切实落实《意见》要求,有必要从两个方面稳步有序推进改革:一是按照严格司法的要求,针对影响法律实施或者导致法律失灵的突出问题,结合《意见》的要求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性机制或者配套制度,确保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例如,为有效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意见》对侦查讯问制度提出诸多要求,其中较为关键的当属“两个严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落实“两个严格”的要求,可考虑探索建立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又如,为有效防止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意见》提出完善撤回起诉制度,可考虑探索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建立建议撤回起诉制度,即,在庭前会议阶段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明显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不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是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现有法律制度难以解决的老问题,研究改革完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制度,提出科学可行的创新型解决方案,并经过试点实践后,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可行的方案上升为法律。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于“关多久判多久”问题,《意见》提出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考虑健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由司法机关定期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具有统领性的一项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相关改革举措,例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都有必要与《意见》相协调,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系统配套、协调推进。同时,任何改革都有其关注重点和辐射范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是如此。该项改革主要致力于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期望通过这项改革解决制约公正司法、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所有问题,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理性的。特别是对于制约依法独立审判的深层次司法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有待于深入推进其他相关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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