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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邮寄送达“有始有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6
摘要:让邮寄送达“有始有终”

  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求规制邮寄送达中“送而不达”现象的对策。

  实践中,有的法院民事诉讼邮寄送达的比例已高达40%。邮寄送达以其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受到办案法官们的青睐,但邮寄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而不达”有效送达率不高的现象也应值得关注和防范。

  邮寄送达“送而不达”与邮寄送达法律规定不完善、被送达人逃避或者抗拒送达、联系方式不明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与部分邮政投递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能力不高等因素也不无关系。有些投递人员送达一次发现被送达人不在家没有成功后不是积极联络被送达人或者过后再次送达,而是一退了之,其退改批条上退回法院的理由大多为:“原址查无此人”、“地址已迁移”、“原地址不详”等,或者找个邻居、村委会或居委会签收了之。还有一部分送达回执上不是被送达人本人签名,却没有任何注明,或者虽然注明“他人代收”,但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属代签不得而知。有些投递人员为省事,直接把邮件存放在村委会、居委会、学校或人口相对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递的许多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交付到受送达人手中。甚至有极少数投递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送达或者没有找到受送达人的情形下自己签上受送达人名字退回法院。

  邮寄送达“送而不达”现象额外加重了法官的办案负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严重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案件审判质量,削弱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故此,必须从制度层面寻求规制邮寄送达中“送而不达”现象的对策。

  完善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促进有章可循和有规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对邮寄送达程序的限制过多,存在非完备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制约邮寄送达的成功率。如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不愿签收法律文书,邮寄人员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导致无法送达。故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时,应从司法实际出发完善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邮寄送达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下可以交由相关人员代收等。

  强化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鉴于邮政送达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管理负责,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针对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改进。法院要与邮政管理部门签署相关协议,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对邮件管理、签收程序、回执交接、送达期限、责任追究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规定投递。

  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严格相应责任追究。法院可以联合邮政部门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增强投递人员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敦促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对司法专递人员可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或从业背景,并使其专职化,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以保证其具有履职所需的知识,保证送达程序能够充分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对投递人员在送达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送达不能或者送达错误的行为,应严格追究投递人员的相应的责任,以促使其及时有效、科学规范送达。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