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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禁酒怎能“纸上画虎”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吴学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4
摘要:未成年人禁酒怎能“纸上画虎”
  增加法律的具体可操作性,完善明确的惩戒措施,让法律长出利爪,产生效果。

  由中国酒业协会主办的“2016全国理性饮酒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日前在京召开。该活动主题为“关爱成长 非成勿饮”,向社会宣传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开展“万店承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活动。

  早在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就正式实施,这部部颁规章引人注目之处,就在于明确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如规定酒吧、餐馆、歌舞厅消费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涉及酒类经营的所有商户都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处张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公示牌。但从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这一禁令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一些地方甚至发生未成年人酗酒滋事的事件。

  其实,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由于这部法律有关“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其主要作用还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所以有关对青少年禁酒的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也就在所难免。

  无论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的“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等相关规定,还是国家商务部先后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规定,都属于“推荐性标准”,而并非是强制性标准,因为没有配套的硬性惩罚措施,所谓青少年禁酒的规定就成为“纸上画虎”。

  因此,有关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律、规章,如果缺乏刚性,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是很难制止得了向未成年人售酒这一违法行为的。希望进一步完善法律,增加法律的具体可操作性,特别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完善明确的惩戒措施,如对违反向未成年人售酒禁令的商家课以重税、征收罚金、关门停业,直至处以刑罚等,让法律长出利爪,产生效果。

责任编辑: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