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开庭”应当重视当庭宣判问题,尤其是对于这种普法宣传型的审判,更应做到当庭宣判。 重阳节前夕,某法院在田坝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70多岁的老母状告儿女。子女们对赡养费无太大异议,在由谁照顾问题上出现分歧,他们都愿出钱,却不肯把老人接到自己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将于本月内宣判。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们常常是通过现实感受而非空洞的宣传认识法律的,一次严格执法、司法确实比10次普法宣传的效果都要好得多,法院就应当通过实际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就上述案件来说,主审法官专门把庭审设在田坝中,“为的是村民都能旁听”,以实现“一次庭审的效果,比10次普法宣传的效果都好得多。”的目的。 然而,对这次庭审的效果,笔者想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探讨。 众所周知,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模式,向人们指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做,或者禁止如何做。普法就是让人明白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但是,该案在子女都表达了老人如何照顾的看法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后,法庭并没有及时宣判,没能向人们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做。人们花了那么长时间旁听后,对于这位老人应当如何赡养照顾仍然不知所以然,普法效果显然会大打折扣。 当然,庭后好好考虑考虑后再做出判决结果,可能会更恰当。但那势必因为很多旁听的人对判决结果不知道,起不到应有的普法效果。即使再一次隆重地到田间开庭、宣判,街坊们也可能失去再去旁听的兴致,从向旁听者普法的角度讲,庭后宣判的效果无论如何都远不如当庭宣判效果好。况且,对于赡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案件,本就是不难判决的,甚至有的子女提出的照顾意见就是中道的判决结果。 无可否认,当庭宣判的效果固然好,但若稍有不慎出现不当,宣判后一旦有哪位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后予以改判,就会损害巡回法庭的威信,甚至使“田间开庭”产生负效应。但这并不是不予当庭宣判的理由,而是要求法官须具真功夫,对一般案件特别是简易案件,应当具有当庭认定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的能力。 审判是一种实践性技艺而非纸上谈兵之事,当庭宣判的能力只能来自平时的审判磨练。也只有通过日常的审判工作锻炼出这种能力,特别是使其成为一种习惯,才会在关键时刻顶得上,且在变幻莫测的现场讲法说理中不打怵,让普法审判发挥出应有效果。而且,对于很多赡养、抚养、判决不准离婚、小额债务等简易案件,如果难以使当事人和解,即使仅仅从对当事人的效果讲,当庭宣判也比搁置一段时间后再判决好,我们平时就应该进行这样的“演练”,使其成为自己的基本功。 “田间开庭”应当重视当庭宣判问题,尤其是对于这种普法宣传型的审判,更应做到当庭宣判。不然的话,不但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效果,还可能使法官的形象与水平受到不应有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