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部分职工津补贴成为望梅止渴的摆设,首要的是需要完善法制,从而以法律的名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记者日前采访发现,影响职工钱袋子的不仅有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还包括各种补贴和津贴。在不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补贴相差悬殊。而津贴更是如此,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可以足额领到津贴,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却拿不到津贴,以致部分职工津补贴沦为“纸上权益”,夜班津贴甚至沉睡达20年之久。 部分职工津补贴难以落地生根,其原因既简单又复杂。说其简单,无非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置政策法律的规定于不顾;说其复杂,这既有职工维权意识尚待觉醒的因素,又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真空”。以高温补贴为例,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没有对高温灾害天气下的职工权益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在第56条中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如此语焉不详的表述,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执行力。尽管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监管问责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让不少用人单位有了刻意规避的可乘之机,以致高温补贴在很多时候变异为一碗绿豆汤、一块西瓜或一条毛巾,职工权益的保障和依法维权无一例外地成为空谈。 从这种意义上说,要防止部分职工津补贴成为望梅止渴的摆设,首要的是需要完善法制,从而以法律的名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紧迫性。 在立法提速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当务之急,不妨按照“先简后繁”的思路,解决职工维权的现实困境。比如,立法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保障职工津补贴足额发放的单行规定;各地亦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或把职工津补贴的保障纳入政绩考核,依法严肃问责;或推出一些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从而为立法的提速奠定基础。 总而言之,只有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名义,将津补贴保障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才能形成尊重劳动者并保护他们正当权利的法治氛围,职工津补贴望梅止渴的病灶才能得到有效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