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立法的层面厘清呼救者与施救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界定搜救行为的成本核定、给付方式等相关细节。 10月6日,山东籍男子石某跟着团队从木里违规穿越至亚丁,出现严重高原反应,同伴向景区求助。然而,在了解景区有偿搜救制度相关条款后,他们并未选择有偿搜救,又与景区派出所取得联系,随后景区派出所等组成搜救队伍前往事发地搜救。但找到穿越团队时,石某已因高原反应严重,疑似引发并发症离世。 人们在为罹难者扼腕叹息的同时,不能不对主动关闭“有偿搜救”大门的做法给予关注与思考。依据生活常识的经验与直觉,对搜救费用的考量应该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鉴于违规穿越者没买门票和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的悖理在先,其对“有偿搜救”费用的讨价还价势必显得底气不足。 近年来,驴友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而遭遇不测的事件时有发生,也为景区的管理平添了不小的负担。尤其是每一次的险区搜救,都需要花费不菲的人力物力,而搜救者也同样面临安全风险。比如2010年8月,18名驴友擅入黄山景区未开发区域被困,警方合力营救,一24岁民警在搜救过程中不慎坠崖身亡。“个人冒险,公家买单”的零违规成本怪像,不仅是对绝大多数守法旅游者的不公平,也无端花费了大量的公共搜救资源。对违规穿越者实施“有偿搜救”,既是提升其违规成本的警示性教育,也是对空耗公共资源的制度性补偿,其得民心顺大势的合理性显而易见。 应该说,“有偿搜救”制度不乏法律条款的支撑。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对个人买单的搜救价码、付款方式、信用担保及违约究责等实施细节,却没有具体量化和可操作的边界界定。这无疑导致了“有偿搜救”知易行难的制度尴尬。作为四川首个践行有偿搜救制度的亚丁景区,其所面临的两难窘境就是现实例证。 驴友放弃“有偿搜救”而罹难,呼唤该制度的细节完善。只有从立法的层面厘清呼救者与施救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界定搜救行为的操作程序、成本核定、给付方式、违约究责等相关细节,才能为践行“有偿搜救”释疑减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