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明星吸毒案件的频频曝光,公安机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力度加大,容留他人吸毒罪走进了公众视野。为什么有的人吸毒,仅仅处行政拘留处罚;有的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足够的认识。执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务必特别注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仅限于容留者拥有对场所的支配、控制权,被容留者未经容留者允许不享有场所的使用权,不得进入场所。 □杨震国 梁路峰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个英俊男子,魏某是个美女。李某、魏某大三那年谈起恋爱。为了有更多时间在一起,李某在某高档小区租了一套公寓,供2人使用。 然而,李某和魏某是对瘾君子恋人。今年8月28日晚上9时许,李某和表哥王某在公寓内吸食少量毒品后,就各自在卧室玩电脑游戏。过了一个小时,魏某带着朋友陈某和刘某回到公寓(李某和王某与陈某和刘某相互均不认识)。魏某和陈某、刘某在客厅聊了一会儿后,就走进卧室对李某和王某说:“你们吸了吗,没有吸就过来一起吸,我带了一些K粉过来。”魏某、李某、王某、陈某、刘某等5人一起在客厅吸食K粉。他们刚吸完,就被民警逮住。本案谁有罪?该定什么罪? 观点分歧▲▲▲ 办案民警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房子是李某租赁的,其是房子的控制支配者,容留了王某、陈某、刘某等3人吸毒,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魏某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房子虽然是李某租赁的,但是实际的使用者是魏某。魏某在自己控制支配的房间里容留了王某、陈某、刘某等3人吸毒,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和魏某均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虽然房子是李某租赁的,但是李某和魏某都有房子的钥匙,对房子具有共同控制支配权。他们在共同支配的房间内,容留王某、陈某、刘某等3人吸毒,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法理评析▲▲▲ 随着明星吸毒案件的频频曝光,公安机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力度加大,容留他人吸毒罪走进了公众视野。为什么有的人吸毒,仅仅处行政拘留处罚;有的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足够的认识。其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吸毒者,不是因为其本人吸毒,而是因为其容留他人吸毒,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自己吸毒,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自己不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却是一种犯罪行为,一般的老百姓可能难以理解。 随着毒品的泛滥,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扩大到家庭、宾馆、网吧、汽车、洗浴场所等地,通常表现为为吸毒者免费提供场所。吸毒者往往害怕被人发现,为此想方设法找到隐蔽场所吸毒。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的行为危害相当大,必须用刑法给予打击惩处。执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困扰着办案民警和法制民警。 结合本案案情,谁有罪?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魏某一人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容留”的认定,我国刑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采取简单罪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没有描述具体特征。为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容留”的理解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容留吸毒仅提供场所,有的认为不仅提供场所还包括提供吸毒工具、毒品等其他帮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将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不能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场所”的认定,由于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和反道德性,吸毒人员往往选择屋内或室内等比较隐蔽和封闭的空间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住宅或者租住、借用的房屋,也可以是其在酒店宾馆开设的客房、KTV会所的包厢、咖啡屋、酒吧、舞厅、网吧包间等隐蔽、半隐蔽场所,还可以是汽车、轮船、火车、飞机等移动性的空间内。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通常为隐蔽、封闭的空间,一些开放性空间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呢?比如,花花等人在一个工地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免费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能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花花等人的刑事责任呢?笔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只要为吸毒者提供了场所,不论封闭、隐蔽与否,均应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对象”的认定。2016年4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3名成年人或1名未成年人以上的,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一,容留自己吸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小明邀请小勇、小美到自己家中吸毒,如果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包括容留自己吸毒,则小明一次性容留3人吸毒,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显然,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第二,同租者、同居者互相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比如,小刚、小丽系男女朋友(或者同租者),在共同居住的房子里与小军、小林一起吸毒。如果认为同居男女朋友(同租者)互相构成容留对方吸毒,则小刚和小丽均容留了3个人吸毒,则两人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样的认识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同租者、同居者互相对容留对方容留的吸毒者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中,有的民警认为李某虽然不认识陈某和刘某,但是没有反对他们在自己控制的房间内吸毒,是一种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李某容留了王某、陈某和刘某等3人吸毒,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李某一边责骂陈某和刘某,不让他们在房间内吸毒,一边凑过去和陈某、刘某一起吸毒,则是否认定李某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果以是否责骂区分罪与非罪,实在荒唐可笑。又比如,成年未婚男子高某和寡母住一起。一日,高某邀集3名朋友至家中吸毒。毫无疑问,高某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按照前面有的人的观点,如果高母责骂了他们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高母没有责骂他们就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样的定罪逻辑,显然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