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认真检讨现有分散立法的缺陷,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立法,才能最终实现这项制度的法治化改造,让社会抚养费顺利通过法律之门。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将取消,但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个子女,要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革新和立法修缮,各地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随之调整。据统计,目前大多省份已完成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现有立法看,各地征收标准存在的巨大差异并无明显改变。相比一些省份对三孩以上超生加重征收,北京此次的修订草案删去了“加倍征收”条款,拟采取“一视同仁”的征收原则。 这种各地自行立法的修法,能否遏制征收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否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公开的法治轨道呢?目前看来,似乎并不乐观。 作为一项针对公民的负担性义务,社会抚养费虽然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依据,国务院也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在立法形式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客观上造成各地征收尺度不一、对象不一、标准不一。比如,在征收对象上,有的采用生育双方分别计征,有的采取生育双方合并计征;在征收基数上,有的以年人均收入为准,有的以实际收入高于年人均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准,还有的以生育双方的年收入为基数;在征收的幅度和计算方式上,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 社会抚养费立法权的下放,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收费冲动,无益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其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拟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遗憾的是,条例尚未出台,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的修改却先行完成,立法中的利益驱动如何约束?比如,国务院《条例(送审稿)》中有“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规定,但江苏等地的规定,却超出了这个上限,甚至超生两个以上,还要加倍征收。 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真正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解决以往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以为是时候统一立法了。庞大的流动人口与各地松散不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给分散立法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极大困境;由地方分散立法很难避免因裁量权过大而造成的利益寻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认真检讨现有分散立法的缺陷,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立法,才能最终实现这项制度的法治化改造,让社会抚养费顺利通过法律之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