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之间匹配关系的法律规则修改出台之前,《意见》提供了必将有效提升现有诉讼与审判程序运转效率的一整套过渡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政策文件。 “繁简分流”是中央政法机关提出的用以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制定远远超出了繁简案件的划分标准,而是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弥补和完善了现有的诉讼和审判程序。 一、现有诉讼与审判程序创新成果的固化。在有关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之间匹配关系的法律规则修改出台之前,《意见》提供了必将有效提升现有诉讼与审判程序运转效率的一整套过渡性措施。 (一)广泛吸收近年的司改成果。 1.完善立案阶段的分类与分流机制。《意见》推广地方法院近年提升审判质效所取得的改革成果,包括,速裁团队建设、“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建设、“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等方面的成熟做法,“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实现分流简单案件的操作目标。 2.改进送达方式。针对各地法院已经广泛采纳的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制度、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和电子送达制度,并针对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呼声,《意见》提出完善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措施,使送达措施丰富而完备,让基层法院获得足够有效手段确保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审判正常进行。 3.简化简易程序。《意见》旨在推广地方法院简化适用民事和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经验,包括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将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在看守所和执法部门直接设立速裁区就近办案,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宣判……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实现简案快办。 4.推广电子法庭和电子卷宗。《意见》推广部分法院电子法庭和电子卷宗的建设经验,包括电子送达、电子卷宗归档以及简易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开庭和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同步视频作证、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采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把庭审录音转换为书面的法庭笔录等。适用电子媒介不仅可以缩短送达和办案时间,克服地理空间的限制,还可以极大地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5.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意见》采纳各地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经验,包括,“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吸引各种治理主体参与,全抓共管,实现可诉可不诉案件的诉前分流,同时,提升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和解率。 6.推行裁判文书格式分类管理。《意见》根据近年来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提出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根据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情况分类对待的举措。一方面采纳了地方法院近年来裁判文书分类管理的经验,包括简单案件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化裁判文书格式、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同意且法庭记录之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等;另一方面,针对裁判文书言不及义的情况,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两项基本要求,即“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 (二)诉讼程序结构与机制的进一步创新。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重点强调落实法官的责任,而于当事人、律师以及公诉人的庭审责任尚未提及。《意见》对法官以外的主体责任作了必要的补充。 1.建立立案会商机制。《意见》除了提出建立繁简案件标准和分案机制之外,特别提到“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所有的分类都存在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繁简指标一样主要适用于典型形态,大多数的非典型案件需要立案庭与相应的业务庭室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因而,繁简分流的落实,需立案庭与其他业务庭室之间建立跨庭室的常设的立案会商机制,参照审理和裁判的标准,在厘清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法律诉求的基础上辨别繁简,并排除不属法院管辖的诉求。 2.引入庭前会议制度。《意见》提出“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目前三大诉讼简易和普通程序的审前准备阶段,均可用于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作用就是形成固定的证据和事实列表,防止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在个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上出现反复,明确庭审的目标和基础,可以大幅提升庭审的效率;同时,因为事实主张和证据已明晰,消除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有助于促进争议双方的和解。 3.优化二审的审理方式。《意见》提出二审应该“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二审首要职能是审判监督,亦即监督一审法庭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适用情况。二审阶段的争议问题,首要的是上诉焦点,即对一审审理的异议而非双方一审阶段的事实和法律争议。 4.吸收律师参与诉讼。《意见》强调“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也是法官的助手,包括厘清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法律诉求,调查取证和制作提交证据目录,参与庭前会议,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庭审的焦点和线索,参与协商与和解,庭审举证和质证,提出中肯的裁量意见以及监督法官庭审程序规则的适用等。 5.当事人要对自己的程序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意见》提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强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与以往强调追究当事人扰乱庭审秩序、藐视司法、伪证等司法行政和刑事责任不同,要求当事人承担滥用程序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过错方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方式,赔偿因其滥用诉权和怠于履行程序义务给对方或他方当事人造成的诉讼损失,以此加大滥用诉讼程序的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完善程序阶段与程序角色分工的目标是科学配置诉讼与审判资源,让所有程序角色各尽其职、各担其责,确保诉讼与审判程序正常运转,要让诉讼与审判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发挥出应有的疏导和解决纠纷的功能,尽量确保案件在诉前、庭前或一审阶段实现分流、和解和服判息讼。 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革新。诉讼程序整体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法院管理层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意见》充分尊重地方法院管理层与法官的主体地位,为有关措施的落实创造了条件。 1.肯定法院的管理主体地位。地方法院的管理层是这份文件叙事的对象。《意见》旨在授权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制定繁简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送达规则、简易程序的简化适用规则、视频庭审、作证与电子卷宗的管理规则、庭前会议规则以及建立适当的分案机制、裁判文书的分类管理机制、立案会商机制等,授权及可采用的相应措施充分肯定了地方法院管理层在决策执行方面的主体地位。 2.改进法院的审判管理方式。《意见》回应了地方法院的管理层和法官对深化审判管理方式改革的呼声。其一,优化员额配置。针对地方法院人案比厚薄不均的情况,提出试点地区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案比指标,推进当地不同法院之间法官和助理员额的动态调节。同时,各个法院也要不断优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团队的员额配置比例,明晰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定位,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其二,完善业绩评价。推广专业化审判的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符合各个法官业务能力倾向的专业办案团队,这对法院的管理层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同时,针对法官对法院业绩评价指标的改革要求,提出“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这要求法院必须考虑审级和案件类型确定科学可行的评价指标,不能搞一刀切,要人尽其才。其三,审辅业务集中管理。提出审判辅助业务集中管理。案多人少、物业不足、设备不够,迫切需要法院改革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物业、设备分散管理方式,建立统一的部门集中管理全院的物业、设备和审判辅助人员和相关的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各业务庭的申报,集中调配人员和设备、物业,集中实施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执行等业务,全面提升审判辅助人员、物业和设备使用效率,充分满足一线法官的办案需求。 总之,该文件从法院改革中来,又到法院改革中去,为地方法院改革诉讼和审判程序提供了一整套工作方案。 (笔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