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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瞻远瞩的姿态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来源:求是网 作者:王林清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2
摘要:以高瞻远瞩的姿态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是一个常为常新的话题,从远处说,可以上溯至清末变法;从近处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叶。在我们党最重要的党代会报告中,司法改革最早出现在十五大,当时的完整表述是“推进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种表述变成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表述再次更新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用语则更新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与时俱进的角度考量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节点就是近期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中,中央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为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我们的司法制度被定义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也被定性为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保障。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许多改革措施,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开始步入了快车道,更折射出我们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所涌现的诸多难题将有望被渐次破解。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形成。在法治体系中,除立法体系外,最为重要的环节有两个:一是执法体系,二是司法体系。其中司法体系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为立法体系若有不够完善之处,可以凭借司法体系,根据宪法原则和精神进行补救;执法体系如果不够健全,依法行政出现问题,司法体系则可以对它起矫正作用。从这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中,我们可以梳理出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司法依旧是依法治国体系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建立一个静态的法律体系是相对容易的,但要将这个静态的法律体系运动起来,付诸实践,变为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动态体系,则难乎其难。纸上的法无论多么完美无缺,如果不付诸实行,而束之高阁,则最终也只能是一张空头支票。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最终感受不是来自立法,而是来自司法。因此,司法改革在依法治国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我们应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破口来看待、来部署,紧紧抓住司法改革这个法治建设的“牛鼻子”不放松,一抓到底。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长期以来的那种“零敲碎打”的司法改革之所以收效甚微,就是因为改了的某项制度仍为没改的旧有制度所掣肘,因而无法达到改革目的。尤其是当下,我国改革面临的两个最难的阻力,无外乎思想观念的转变和个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不少改革改不下去,半途而废,往往就是这个原因。司法体制改革是对现有司法人员60多年来的利益格局、权力格局的重新调整,亦是对司法机构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的重构,必然引起一番震荡。受制于法院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不可能完全杜绝,要完全地解决法院内外部行政化因素影响,还需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恰如《决定》所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尤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考虑,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建立一个“常态化”的司法体系,无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那种寄希望于司法改革在一个晚上就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顶层设计对于司法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但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司法改革之后的司法定型,并非都是建构的成果,而更多是演绎的结果。司法改革注定会遇到阻碍,尤其是司法改革的主要执行者——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就是司法改革要削权的对象。如何确保改革意旨在改革推行过程中,不致异化走样,实是对改革者的极大考验。一方面,改革者要看到“改革必然触及利益”,因而不可避免将遇上某些阻碍;另一方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各类司法官员,也要有积极的心态来面对司法改革的挑战。

  但所有这些,都不足以阻挡司法改革的步伐。司法改革是国家稳定发展、运用法治手段治理社会的需要。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经济增速放缓、社会压力加剧之际,如何保证公平、权威地解决来自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种争端成为当务之急。2014年以来,国家确立了6个司法改革试点省市,各省市根据自身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改革试点方案。在这些试点省市之外,还有深圳、重庆等城市,自觉主动探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这些积极的案例让我们意识到,地方上那些有违司法运行规律的现有司法体制,如今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绊脚石,到了不得不粉碎的时候。

  对于已经进入“深水区”的司法体制改革,与以往单纯的“庭审改革”、“检察改革”完全不同。它涉及的是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官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任何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在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向,还取决于国家权力之间的复杂博弈。但无论如何,“小打小闹”的司法改革的时代已然结束,全面开花的司法改革新时代已经拉开帷幕。

  可喜的是,无论顶层执政者还是基层管理者,都意识到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推进相接结合,形成司法改革的强大推力。恰如一位基层法院院长所言,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仍然受制于法院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影响,各种牵制改革的力量还不能完全杜绝,要完全彻底地解决法院内外行政化因素影响,还需要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改革不会一帆风顺,但我们对改革有信心,因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决定了司法改革必然要尽快实现它的预期目标。

  “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诸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的试点,其成效最终还要落实和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裁量过程中。案件可以不论特殊与否,能够完全遵循法律判断而无其他因素的复杂考量,让每一个公民在自己所亲历的司法体验中确定无疑地见证到公平,这不仅是衡量改革成果的标尺,也是改革本身的目标所在。我们期望司法体制改革在秉持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的框架下,系统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并不断朝着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不断迈进。我们同样期待我们的顶层设计者们,能够顺着这样的一个思路,以高瞻远瞩的姿态,把我国的司法进程更加有效地推向深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责任编辑:王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