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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要有社会学思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丁国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2
摘要:法官办案要有社会学思维
  法学从本质上说,是一门社会学问;法官既要熟悉司法实务,又要深刻理解社会,更要善于运用社会调查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对一切有益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他还专门指出:“马克思写的《资本论》、列宁写的《帝国主义论》、毛泽东同志写的系列农村调查报告等著作,都运用了大量统计数字和田野调查材料。”从中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对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问题、制定决策十分重视。

  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实践。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门学科。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社会是法律的土壤。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法律现象也是社会现象。每一起案件后面都有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对当下深刻变动的利益格局和社会关系,法官要注重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和思考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从而更加深刻地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加自如地把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一、法学从本质上说,是一门社会学问。马克思虽然出身法科,但他从来没有在法律专业范围内进行纯粹的法理思考,他的法律思想总是与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孙晓楼说:“一个人没有社会常识,便是你读熟了古今中外的法律书籍,便是你再多得几个法学硕士、博士头衔,是不中用的。”法官既要关注“书面上的法律”,更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既要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又要学会像社会学家那样思考。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之理在法外,法官面对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复杂的社会,法官要善于从日常生活中获取法律精髓,从法律之外思考法律问题、观察法律现象、分析法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以此提高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梁漱溟说:“任何一事没有不在学术研究之内的。作学问固当研究他,即作事亦要先研究他才行。没有充分之学术研究,恐怕事情作不好,而在从事之中,亦可能于学理或技术有发明贡献。即事即学,即学即事。”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法官简单照搬法律规范是无济于事的,必须结合案件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有一句名言:“一个不研究经济学、社会学的法律人最适合的角色(不是从事法务工作,而)是社会公敌。”一名优秀的法律家不仅要有法学理论造诣和司法专门技术,更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广远的社会见识、开阔的社会视野。一个拒绝面向社会、拒绝理解社会的法官难以成为一个好法官。社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权威的根基,只有善于接触社会、善于与社会交流,才能使司法公正植根于生活实践。

  二、法官既要熟悉司法实务,又要深刻理解社会。法律来源于社会,法律是整体社会事实的一部分,法律演进是社会变迁的反映,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交织叠加、社会冲突日趋复杂,这些都会通过司法这个渠道反映出来。面对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法官必须要学会像社会学家那样思考。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说:“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法官的知识体系是开放的、多元的,法官尤其不能将自己封闭在单一的法律知识体系里面,要善于倾听法学界、法律界以外的声音。美国学者柯特莱尔指出:“法学家在其职业环境中形成的修饰过的典型的法律观使他们长久地过于自信,自以为理解得全面、深刻,以致竭力抵制来自法律界以外的不同的或者是相反的关于法律本质和作用的观点。”有学者担心社会学解释方法可能把法律因素部分丢弃,而进行新的“立法”。“法律因素在解释中是否被丢弃,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也是检验方法是否支持法治的根据。”笔者认为,这一担心是多余的,法官关注和思考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和社会行为,是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则包含的社会、文化内涵。

  三、法官要善于运用社会调查方法。社会学是对社会生活、社会行为进行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老清华社会学系第一任系主任陈达教授说:“社会学是采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在社会科学中,社会学最重视社会调查、社会分析,将社会多元因素作为处理社会分问题的考量依据。司法权力是社会的产物。有西方学者认为,法院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机构,而是一个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综合机构。法官只有走出法庭、深入社会,才能真切了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掌握社会常识、了解民风民俗。毛泽东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司法工作说到底也是一种社会工作。借用社会学方法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有助于处理好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1944年11月5日,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了《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的讲话,指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但这不是说到乡村去睡觉,而是从思想上工作上去深入)。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司法政策贯彻的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走出衙门、深入乡村,司法审判就会接地气、有温度。深入了解社会、了解民情,接触群众、接触基层,这本身就是以实证研究为主的社会调查方法的自觉运用。费孝通说:“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如实地反映社会实际,认真地观察人们在社会里怎样生活,把它具体地记录下来。根据这些调查得来的资料,进一步分析、研究,了解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情况和相互联系,它们在变动中是怎样相互影响的,然后积累可以比较的资料,去发现社会结构和社会变动的规律。这就是社会学的内容。”社会调查方法是对法理思辨、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的一种补充。社会调查越充分,对社会事实的把握就越全面,对社会矛盾的处理就越妥当,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就会充分发挥。这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要做的功课。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丁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