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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改革精准化与法治精细化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张建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8
摘要:再谈改革精准化与法治精细化
  近日媒体对某些地方党委、政府的“粗放治理”陋习进行了抨击,对法律职业以精密构造参与国家治理寄予了无限期待。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强调,要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我们理解,这不仅是对全面改革的要求,更是对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粗陋的改革措施、粗放的治理方式终将退出历史舞台,完备的法治体系、全面的改革部署将从根本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院不仅是纠纷解决部门,还是以公共政策的再形成为目标之一的国家机构。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但现阶段,法院“供给侧”方面存在司法标准有待统一等阶段性问题,牵制了国家司法体系的运转精度与效率。上述问题的出现不仅与传统审判理念上忽视程序价值有关,而且也与轻视法院制度设置和运作的精准化、精细化、标准化密切相关。“法治中国不再兼容粗放治理”,司法改革向着精准化、精细化方向推进,势在必行。

  粗放治理其实是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哲学下的即兴运动。即便粗放治理因其强大的意识形态能量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新时期,粗放治理既易在合法性上遭受质疑,其一味大干快上的气质也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格格不入。与此相反,精准化、精细化则意味着规则与稳定。以社会演变和阶层分化为背景,精准化、精细化事实上反映的是国家对社会智识重视程度与整合能力的提升。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在人民中的认同度不断提升,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出台,已经从各个方面强力影响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意识和精神气质,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文化符号有着越来越深的认同。在这种背景下,粗放的治理路径日趋式微,精准化、精细化则代表着熟悉的生活方式和精神世界的延续。

  司法改革的精准化要求给予不同种类矛盾、不同区域案件、不同类型法官恰如其分的关注。司法改革的精细化意味着不再空谈口号和运动式改革,不再有意无意沉湎于各种缺乏可行性甚至具有副作用的抽象对策。精准化、精细化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方法论提升,体现了司法改革运用技术性攻坚手段来直面重大问题的积极姿态,体现了司法改革不断优化中枢决策与落实机制之间的互动能力,让公平正义普照到每一个角落的制度自信。

  要做到精准、精细,就需要与我国现行法衔接、与我国司法实践充分结合,确保制度的实现机制可行、成本可控,确保改革成果共享和参与改革者共赢。否则可能造成付出大量制度成本后,落入“软精准、软精细等于零精准、零精细”的困境,出现无人是赢家的尴尬局面。

  从长远来看,司法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所具有的中立性、规律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弥合纯粹司法精英的运作模式与大众生活样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裂痕,缓解司法高度职业化给社会造成的文化压力和精神紧张。司法进行精准化、精细化改革的宏观语境已经形成,不应以具体机制设计存在的争议来迟滞这一进程。否则,纵使求助历史典籍,汇集异邦智慧,其仍可能会步履维艰、“意兴阑珊”。

责任编辑:张建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