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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胡夏冰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2
摘要:如何建立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
  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健全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二是实行法院书记员单列职务序列。三是明晰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四是健全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是人民法院队伍中不可或缺的工作群体。法院书记员制度是我国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确立的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书记员制度进行了基本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我国有关诉讼法也规定了书记员的基本职责。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原国家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书记员的基本性质、工作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选任机制、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建立了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应当看到,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书记员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要求。我们应当紧紧抓住目前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院书记员体制机制,尽快形成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书记员队伍

  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是健全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法院书记员的选任机制应当满足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现实需要,适应书记员职业的内在要求。法院书记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责既不同于法官,也有别于法院执行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此,有必要建立单独的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将书记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同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选任区别开来。从国际社会的情况来看,担任法院书记员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同时经过专门的业务技能训练。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实务培训,是外国选任法院书记员的基本途径。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经验,进一步健全书记员选任机制。担任法院书记员应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对书记员专业学历要求应低于对法官专业学历要求。担任法院书记员只需要掌握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基本法律知识,具备高等政法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即可。担任法官书记员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但是,应当有法院书记员资格考试制度(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可以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担任法院书记员必须取得书记员资格考试证书。同时,还应当建立全国法院书记员统一培训制度。通过书记员资格考试的候选人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才能被任命为正式的法院书记员。这种统一学历、统一考试、统一培训的法院书记员选任机制,不仅能够保证法院书记员队伍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而且有利于造就一支职业化的法院书记员队伍。

  二是实行法院书记员单列职务序列。从工作性质来看,法院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或者执行员从事与审判执行活动相关的司法辅助性事务。对于审判执行业务而言,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具有明显的辅助性和服务性,书记员应当在法官和执行员的指挥下工作。但是,法院书记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性,他们同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书记员的职责是为法官等人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但书记员并不隶属于法官等人员,法官、执行员和书记员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例如,书记员在履行法庭记录职责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情况,独立自主地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而不是按照法官的意愿随意变更法庭记录内容。这样能够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形成权力制约关系,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将法院书记员作为单独职务序列的法院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正式公职人员编制。英、美、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院书记员被称为书记官,目的是为了保持同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改革,应当实行单独的书记员职务序列,规定书记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利用目前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难得机遇,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执行官、书记官、司法警官、事务官等不同类别,对他们实行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模式。

  三是明晰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科学界定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进一步完善法院书记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能容易产生混淆和交错。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官助理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聘用,协助法官处理审判辅助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必须根据法官指示办理有关司法事务。法官助理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它代表和反映的是法官的意志。因此,法官应当对法官助理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法官助理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他们通常在法官手下工作两年左右的时间,积累一定的司法经验后,开始正式从事律师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法律职业。因此,法官助理职位通常是法学毕业生通向正式法律职业的桥梁。法官助理的薪酬通常从国家财政经费中列支。但是,书记员则不同,它是国家正式公务员,其职业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书记员并不依附于法官,不受法官支配和指使,他们之间并非师徒关系,书记员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书记员同法官是相互并列的职务序列。从工作职责上看,法官助理的工作更接近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问题,如审查证据材料,归纳诉讼争点,组织证据交换,提出法律意见,草拟法律文书等;而书记员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如记录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和结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只有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能区分开来,才能实现法院书记员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是健全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建立有别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专门化管理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一般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负责书记员的选任、培训、考核、晋升、福利、奖惩等管理事宜。如日本等国规定,法院书记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的薪金和津贴等待遇,实行终身任职制。日本法院设立单独的书记员管理部门,对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分别设书记厅(处),置书记官长1人。书记员管理机构的独立化和专门化,反映了书记员职业发展的特殊要求,有利于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目前我国书记员队伍较为复杂:有的具有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后备人选;有的是聘任制人员,同法院签订3至5年的聘任合同;有的是法院临时招聘的用工人员,其工作报酬由所在法院自行解决。这样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促进书记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变。各级法院根据案件数量等因素,确定所需书记员的岗位职数。同时,法院应当设立书记员专门管理部门,对书记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书记员按照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级晋升职级。

责任编辑:胡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