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尺度之一,我们在促进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要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防范隐性超审限现象。 为了防止法官拖延诉讼,促进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并加强审限管理,超审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在民事审判中,隐性超审限现象并未根绝,这应引起关注与警惕。 司法实践中,隐性超审限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擅自进行“简转普”。由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没有审批程序,缺乏监督,一些承办法官将本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随意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就多出3个月的审理时间;二是随意延长审限。只要案件在审限内无法审结,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承办法官都会申请延长审限,让超限的案件变得不超审限;三是扣除审限不规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鉴定评估、管辖异议处理、庭外和解等时间不计入审限,但对扣除审限的时间和次数并未作限制性说明,一些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扣除审限以达到变相延长审限的目的;四是滥用中止诉讼。民诉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中止诉讼,但以兜底的方式说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也可以中止诉讼,一些承办法官适用这条规定中止诉讼来实现使案件不超审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子久拖不决,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可能会让其面临赢了官司却得不偿失的尴尬局面,这样会使得个案诉讼失去实际意义。一个冗长的诉讼周期也会抵消民众对公正的感受,也会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审判活动的公正,既包括适用实体法的公正,又包括诉讼程序的公正。诉讼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尺度之一,我们在促进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要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防范隐性超审限现象。 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民事审判时限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这使得隐性超审限有了滋生土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要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诉讼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加便于操作,要防止规定过宽而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 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审限意识和办案业务水平。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出现隐性超审限与法官办案能力有很大关系,故此有必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法官办案业务水平,增强法官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让其面对该类型案件做到胸有成竹,而不是畏首畏尾不敢出手。 要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法官责任心。司法实践中,对隐性超审限现象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有的审批手续只是流于形式。当前,有必要建立规范的案件审限管理制度,实现动态监督管理,加强对各个审判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和案件审限定期通报制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换程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诉讼等行为,均应作为案件超审限来处理,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提高审判质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