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但遵循严格的限制条件: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应当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关键词】 刑事案例 间接证据 证明标准 【案 情】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建生。 2013年6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到其二姑父建生家借宿。当日24时许,其二姑李东英将李某安置在家中二楼临阳台的卧室休息。建生、李东英夫妇先后到一楼卧室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建生进入李某卧室,蒙面持刀威胁李某,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凌晨5时许、7时许,李某分别向同事杨某、大姑李春某讲述了其被建生强奸的经过。6月23日晚,李某众多亲属召开家庭会议,质问建生是否强奸了李某,建生当场表示“默认”。6月24日,李某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建生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案发时所穿内裤、短裤上遗留物中的男性成分不排除为建生或其家系中男性个体所留。 【裁判结果】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秀法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认定,建生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告人建生的侵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曾自杀,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建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单刃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建生以其未实施指控的强奸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建生具备作案的便利条件和物质条件,作案后行为表现反常,本案已经排除第三人作案。建生虽然没有供认强奸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但认定建生实施了强奸李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评析】 一、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法律的规定看,首先,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靠证据,换句话说,案件事实清不清楚,证据是关键;其次,“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衡量一个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事实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再次,“确实”和“充分”分别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对证据的种类未加以限定。 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在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虽然《规定》主要针对死刑案件,但办理其他刑事案件也应当参照执行。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 学理上,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犯罪事实业已发生,二是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被抢劫经过,被告人供述杀人过程,目击他人交通肇事的证人证言,反映贪污手段的假账册,遗留在被害人体内的行为人精液等。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证明案件的一些相关情节或者事实要素,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工具、作案动机等,具体表现为物证、现勘记录、鉴定意见等。此外,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通常需要运用推理等思维方式来完成证明任务。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没有中间环节,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当然,任何案件都不能单独以一个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即使该证据为直接证据,因为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我证明其真实性,即所谓的“孤证不能定案”。间接证据具有相互依赖的特征,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同时,这种结合应当彼此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相互脱节。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刑事诉讼中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往往结合起来,才能共同发挥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三、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加以严格限制 从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明价值上比较,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因此,直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非常少,这种情况下能否依据间接证据定案?《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可以定案,但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因为间接证据所揭示的不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完全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要比运用直接证据更困难、更复杂,容易出现偏差乃至铸成大错,因此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