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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必要交付凭证 60万借条只认50万

摘要: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必要的交付凭证,其要求被告偿还的共计60万元,法院最终只认定50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爱人承包了一间社区医院,被告赵某多次陪伴生病的丈夫去治病,时间一长,两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必要的交付凭证,其要求被告偿还的共计60万元,法院最终只认定50万元。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爱人承包了一间社区医院,被告赵某多次陪伴生病的丈夫去治病,时间一长,两家人便逐渐熟络起来。2014年赵某以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他借钱,他先后用儿子的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50万元,并以现金形式交付赵某10万元。随后,赵某给他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万元)”。2015年初,赵某在偿还部分钱款后,便不再偿还剩余欠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便将赵某告上法庭。但是,由于赵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赵某未到庭未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赵某本人书写借条,且存留银行转款凭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生效合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某共向被告赵某转款50万元,原告虽称另外10万元是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总数为50万元。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赵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相关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当纠纷发生之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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