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通讯员 王田甜
“顺风车”是“互助合乘”还是“营运行为”?出了事故,保险是否赔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否定回答:“顺风车”不属于“互助合乘”,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办案法官认为,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赔偿损失,但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险种。 “顺风车”路上爆了胎 涉案当事人是在国企上班的宋某。 2015年7月,宋某筹钱买了一辆二手车,花几分钟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 7月底,宋某把委托在4S店工作的朋友办理该车保险手续,自己开着车上路了。 同年8月15日0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 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 经现场勘察,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据宋某回忆,截止本次事故发生前,其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 13万维修费谁来出 宋某将该事故车辆拖运至4S店维修。2015年9月13日,4S店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陆某在2015年8月15日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了宋某的车,协商以10元的价格从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铁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2015年9月18日,因理赔遭拒,宋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同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0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 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庭审中,宋某承认陆某所说事实,但其并未向陆某收取费用。 宋某同时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 此外,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险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后其才拿到保险单,所以对保单内容并不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