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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卖房真骗贷引发房产争夺战

摘要: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实习生 符芳纯 一方想拿到银行贷款,一方欲要回借款,海口市民周峰与朋友张瑞签订了一份“双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想到事后对方却拒不认账。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支持周峰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实习生 符芳纯

一方想拿到银行贷款,一方欲要回借款,海口市民周峰与朋友张瑞签订了一份“双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想到事后对方却拒不认账。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支持周峰的诉讼请求。

周峰曾向张瑞借过5万元,因做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不符合银行放贷的条件。

2006年3月,周峰与张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瑞,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周峰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瑞。张瑞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有周峰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瑞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瑞配合过户。

2013年3月,周峰还清了房款,便要求张瑞归还房屋。但张瑞却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周扬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

海口秀英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峰与周瑞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卖实为骗取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遂判决张鹏应协助周扬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以案释法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本案来看,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扬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张鹏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为了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形式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除了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风险,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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