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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以当事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为判断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该村委会主任同康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内属于该村的树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护管理,待成树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会换届,村委会以该合同当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集体权益

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该村委会主任同康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内属于该村的树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护管理,待成树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会换届,村委会以该合同当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木承包合同》无效。2014年6月,通州区法院认定该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符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后康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康某称村委会存在缔约过失,可另行主张权利。2015年,康某以该村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以该村委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对其损失程度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该村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裁判要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该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判决是认定当事人责任主要依据,不是唯一依据。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当事人一方为村委会,另一方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从本院近几年受理的以该村委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各类诉讼来看,数量有几十件之多,案情多有该村换届之后的继任者不认可前任所签合同之客观情况存在,案件的起因多因前届所签合同的内容难以符合村民的一般期冀。康某作为该村集体的常住成员,若不知村集体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显然与常理不符,其在明知村集体在决策等方面多年来一直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与村委会签订内容难以符合村集体成员的一般期冀的《林木承包合同》,若其无责,与法、情、理皆不相符。故其作为该村集体的一员,其应与村委会对合同的无效共担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认定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康某承担30%的责任。2015年6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康某劳务费、工具费、农药费共计七千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如何分配。对该争议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系因村委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而致,村委会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村委会应对康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仅从合同无效的原因来看,村委会的确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本案的的特殊情况在于,康某在明知村集体在决策等方面多年来一直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与村委会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考虑到康某的法律素养,法院应酌情考虑其对合同无效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法律上来说,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惩戒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并弥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故缔约过失责任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好注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康某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从《林木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其是对村集体财产的处分,但该处分明显不符合村民的一般期冀,康某对此是明知的,但作为该村集体中一员,康某仍与村委会签订该合同,故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从该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诉争情况来看,法院近几年受理的以该村委会和该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各类诉讼,在数量有几十件之多,案情多有该村换届之后的继任者不认可前任所签合同之客观情况存在,案件的起因多有前届所签合同的内容难以符合村民的一般期冀。本案中的特殊情况亦在于此,康某作为该村集体的常住成员,对该村集体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是明知的,其在明知该村集体在决策等方面多年来一直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与村委会签订内容难以符合该村集体成员的一般期冀的《林木承包合同》,若其无责,与法、情、理皆不相符。

(三)从合同无效的原因来看,合同为康某明知村委会履约能力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签订

从《林木承包合同》被前案两份判决书判决无效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来看,村委会在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时未经法定程序表决决定,其实际处置村集体财产的行为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致使法院判决《林木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应对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两份判决是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故康某作为该村集体的一员,其应与村委会对不符合村民一般期冀的合同的无效共担责任。如此亦是对该村村民不当预期的负面评价,可能会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责任比例和损失认定还应考虑到康某实际的专业法律素养

康某系该村农民,虽然对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康某对于合同等法律专业知识的熟悉程度等客观情况,综合评判,以该村委会对缔约的过失承担70%责任、康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亦证明法院的综合评判符合各方的合理预期。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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