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彦明
2013年12月的一天中午,正是上下班高峰,小徐开车回家吃饭,在途经一路口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吴阿姨发生了碰撞,吴阿姨因此受伤。 当天,交警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吴阿姨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徐无事故责任。事后,吴阿姨将小徐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告到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法院。 既然小徐无事故责任,吴阿姨负事故全责,自己的错自己承担,受伤治疗的费用是不是也该吴阿姨自己承担呢? 海盐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徐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阿姨5 468元。 法官说法: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由交通事故各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案的事故发生在小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吴阿姨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吴阿姨自负。 那么,如果小徐没有投保交强险,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并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上述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上述事故中,即使小徐未购买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那么这5400多元也仍要小徐自己承担,这是由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宗旨所决定的。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有它的必要性,它的存在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所有的车主都应谨记买车即购交强险,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