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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不再兼容粗放治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蒋惠岭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法治国家不再兼容粗放治理
  徐州的法官检察官被要求上街纠违事件总算以落实司改决策、更新治理理念、回归司法规律的方式结束了。我们为勇敢的徐州法官检察官点赞,为徐州市委奉行法治的态度点赞,也为最新出台的中央司改方案得到落实点赞。但最重要的是,我们为国家治理方式发生的从粗放型到精密型转变而欢欣鼓舞。尽管这种现象在徐州以外可能依然存在,但徐州上街纠违事件再次给法治中国提了个醒:长期以来只能产生反法治后果的粗放治理理念,应当寿终正寝了。

  粗放……与新加坡、德国、美国乃至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相比,我们的一个突出感受就是我们的做法更为粗放。当今世界,粗放便意味着低质,便是一种劣势。虽然中国在努力改变自己,但一直难以抛掉“粗放”的帽子。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从而吹响了向“粗放治理”开战的号角。粗放型的治理方式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格格不入了。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最具精密性的一种治理方式。

  国家的各个机关和部门的最终目标并无差异,但如果把各个机关和部门的工作方式混同起来,则是典型的粗放治理了。早在20多年前,中央便以文件形式要求各地党委政府不得要求法院检察院参与招商引资、争先创优、征税收款等活动,以体现司法规律,体现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但在当时的管理体制之下,这些关于审判独立、精密司法的要求很难抵挡体制弊端的力量,从而导致粗放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甚至形成了一种可悲的公共治理文化。

  在法律领域中的粗放治理,在现实中依然很有市场。法治观念淡漠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藐视个人权利的野蛮征收、暴力拆迁,缺乏责任心的对大范围违法的消极应付、怠于履职,对社会现象缺乏敏感性的就学歧视、就业歧视,缺乏人文关怀的冷漠旁观、机械执法,忽视司法规律的分工不清、职责混同……这样的粗放治理方式还经常出现在法治的名义之下。虽然有时治理主体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有何不当,但这些治理方式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认可为法治方式。所有国家机关都应当为人民服务,但服务的方式还要以该机关的本质属性和法定职责来确定。

  今天的徐州事件反映了以往的治理方式的危机,而危机过后,粗放治理将在基础性、体制性、保障性司法改革措施逐步落实的前提下被党委抛弃,被司法抛弃,被人民群众抛弃。独立公正司法、程序正义、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终将深入人心。

  法治,即法律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属于一种精密的治理方式。立法机关以民主意愿为基础,将社会上普遍认同的规则法律化,赋予其强制性,要求所有人一体遵循。在法治状态下,人们的行为不再随意任性,行为的标准不再人为把握。在法治实现过程中,各个机关应当做到依其自身规律而获得不同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把握界线,依法办事。

  其实,我们并不否认那些让法官检察官上街纠违的人很可能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但违背规律的粗放治理最终只能损害公共利益。粗放治理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了,因为法治国家不再兼容粗放治理。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蒋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