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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监管需行之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王倩 刘玉青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监管需行之有效
  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应充分利用并有效监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达到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又兼顾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防止二次信用危机的产生。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已成为法院破解执行难及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力量。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管

  提前全面告知风险。法院在进行执行活动中应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主动告知其如不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信用惩戒风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工作是诉讼活动的推进和延伸,要树立“一盘棋”思维,在审判执行全过程注重强化宣传引导,让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知晓被公布为失信人员名单后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评估被公布为失信人员名单后自己将受到的系列信用惩戒,从而敦促履行兑现。

  规范强制适用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细化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要求,是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基本遵循。既要严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特别是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要严格、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也要严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删除,对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要严格、及时将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工商系统深化改革中,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一定程度维护了市场信用体系。在此基础上,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一批纳入“黑名单”库的企业和自然人,将数百万户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数百万自然人实行准入限制,努力推动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严重失信名单库”。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监管,应该与其他行政系统、行业组织相关制度形成联动,在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系统需求和信息载体等方面,深入推进共享共用,推动形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合力。

  引导社会公众认同。在西方国家,民众将信用视为性命,著名作家大仲马在一部作品中写道,“当信用消失的时候,生命就没有肉体”。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管理,一方面是法院作为管理者的司法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导全社会的认同。制度并非万能,不能寄希望于公布失信人员名单即可解决执行难,但制度发挥着重要的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作用,能够推动形成共同维护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保障事后权利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加强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监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都不容忽略。要探索建立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的事后监督机制,倒逼执行法官及时、公正、严谨地公布和删除失信人员名单,依法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依法应当纳入而不纳入,或依法应当终止而不及时删除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享有监督权,可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内部要加强司法管理,通过常态化督察、司法巡查等措施,严肃查处违规执行、不执行或乱执行等行为。

责任编辑:王倩 刘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