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坚决摒弃“口供为王”的传统做法,变“口供为王”为“物证为王”,坚持用证据说话,用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必须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必须认真直面当事人及其亲属、群众和舆论的质疑,回应社会关切;必须不断完善并坚决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坚决祛除形形色色的司法干预。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政法委近日强调,历史上的冤假错案要从制度上反思。在7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 会议提出,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目前,已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会议提出,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问责和免责结合。另外,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冤假错案屡有曝光,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尤其是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方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滋生。 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坚决摒弃“口供为王”的传统做法,变“口供为王”为“物证为王”,坚持用证据说话,用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实践证明,历史上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种重要原因是传统的“口供为王”办案理念所致。没有确凿充足的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嫌疑人口供认罪,都不得仅凭口供定罪结案。 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是现代司法遵循的基本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程序正义。程序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通道,严格恪守程序正义的原则,办理司法案件的每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越是办理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越需要坚持司法公开,越需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公平正义。 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认真直面当事人及其亲属、群众和舆论的质疑,回应社会关切。事实上,不少冤假错案都是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伸冤告状才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得以平反昭雪的。因此,对于每一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申诉上访的案件,都有必要引起司法机关必要的重视,宁可信其冤不可信其无,及时复查。对于媒体和舆论关心的重大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公布案件复查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解疑释惑。 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不断完善并坚决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要予以坚决追责。在冤假错案的问责中,应严字当头,严肃处理、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否则就不足以以彰显正义。即便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放弃对错案责任人员的追究,有关部门也应坚持原则,将追责进行到底。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权责匹配,不能搞大锅饭各打几板了事,要分清主次责任。追责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应、权责平衡,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冤假错案问责中,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免职撤职、开除公职,乃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而不应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关切。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相关部门应该公布追责结果依据的事实和标准。 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坚决祛除形形色色的司法干预。形形色色的司法干预,败坏司法作风、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环境和戕害司法公信力。倘以依法独立审判这条宪法原则为例,过去就有联合办案、先定后审等不少潜规则架空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过去,在实践中,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往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了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在同一法院内部,有时也存在着先定后审、案件协调和个案协调等。个别地方的行政审判中,还存在所谓“让行政机关胜诉就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就是添乱”的旧思想,还有判决书中屡见不鲜的“另案处理”,本来实行另案处理的初衷本是为了及时处理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而有些“另案处理”却蜕变为“另案不理”的潜台词。 让冤假错案的制造者通过司法责任追究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司法机关在每一起冤假错案中深刻反思和完善制度,让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成为反思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反面教材,才能避免重蹈覆辙,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