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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填补“失金被昧”背后的法律漏洞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殷国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须填补“失金被昧”背后的法律漏洞
  7月18日早上,成都90后辅警周旭乘坐网约专车时,不慎把一部苹果6S手机遗失在车上。经过几番折腾后,20日早上7点30分,在支付1100元后,周旭总算赎回了自己的手机。

  周旭丢失手机的问题虽然已经处理结束,但即使身为辅警的周旭还是想不明白,例如,假如专车司机就是拒不归还自己的手机,手机里关于工作的重要信息将丢失,怎么办?最后拿到了手机,周旭还是觉得1100元有点多,但除此而外,又能有什么办法?

  其实,这种“失金被昧”遭遇难题的情况经常发生。前几天的新闻说,杭州李女士丢了18万看病钱,最后经过协商付2万元感谢费,而最后拿到钱包却只剩下15万元。丢失18万花掉3万,她总觉得有点多。但是她又觉得没有办法,只能用“拿回了大部分”进行自我安慰。

  于是我们发现,如果我们“失金被昧”,有时候真的难以处理。而这背后,就是法律存在漏洞,需要填补。

  一个问题是,失物者该不该对拾金者给与一定的补偿金?《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对拾得物件必须支出的费用,例如拾得宠物狗支付的食物、医疗等费用。而拾得别人的钱包、手机显然不需要“管理费用”,按理说,就应该无偿归还失主。

  但实际上,这可能难以操作,所以,执法机关解释时,也允许其他的“合理报酬”,这可以用那个“等”字来解释。但对于合理费用到底是多少,并无明文规定,而是觉得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这里的问题是,即使失物方被迫无奈而出高价的,也被认为是双方同意的了。例如,周旭付了1100元,杭州的李女士付出3万元,都会因为“自愿”而成为合理的了。

  二是,如果拾金者就是拒绝归还拾得的钱物,将如何处置?这里适用的罪名可能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如果拾金者索要的报酬过高,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又拒不归还财物的情况下,失主也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涉嫌上述两条罪名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李女士案件涉嫌的侵占财物达到18万元,而且被敲诈的数额达到3万元,是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而周旭的苹果6S手机入手价为4500元,达不到公安机关的相关立案标准。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有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等情形,才会被处以治安拘留。专车司机捡手机的情形,也明显不符合这条。这就是说,当“失金被昧”的数额不是很大,拾金者拒绝归还时,现行法律虽然认为这是违法的,但却又无法利用法律进行惩处,陷入束手无策的状态。

  上述两个漏洞其实完全可以进行填补。一是,明确制定拾金者获得报酬的标准。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广州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有“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不过,那是指拾得财物无人认领由政府进行的奖励,与失主向拾金者付出报酬是两回事,但数额上具有参考意义。失主向拾金者付出报酬由双方协商,但应该掌握在10-20%之间,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裁决。

  二是,对于超过合理报酬之外,继续索要高价费用,甚至因此拒不返还拾得财物者,依法追究。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根据未归还总额追究侵占罪,或者根据索要报酬总额追究敲诈勒索罪;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的,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如此才能解决“失金被昧”的社会问题。当然,除了完善法治,更需要倡导拾金不昧的高尚道德。

责任编辑: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