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出庭并且积极应诉,从根本上破除“民告官不见官”的藩篱,保障和推进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兴起,源于我国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审判和权力制约走出困境的现实探索,其中蕴藏着行政诉讼观念的重大变革。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载入新行政诉讼法,不仅意味着该项制度已经从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上升至法律层面文件,而且意味着这一制度已经被纳入到国家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畴,成为了最基本的诉讼制度之一。 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普遍增强,出庭应诉能力普遍提升,出庭应诉率较之以往明显提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推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法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规范出庭应诉行为。在办理案件中,加强与涉案行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合理确定出庭应诉时间,统一制定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提前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时间、地点、权利义务及不利后果,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除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外,均应出庭应诉。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来函说明。 强化重点案件引导。重点关注年度首例行政诉讼、涉信访类行政诉讼和重大、敏感、复杂的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处罚类案件、行政强制类案件、群体性案件等案件,敦促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抓好庭前、庭审、庭后全程引导,加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引导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规范的庭审发言,注重将其发言情况进行备案,及时反馈,促进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实效。 提升出庭应诉能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培训,不定期指派行政审判法官结合审判实例,为行政机关讲授出庭应诉的方法、技巧,讲授当前行政执法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素养和出庭应诉能力;针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有针对性地对行政执法提出司法建议,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作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沟通落实责任。注重与政府协调沟通,定期通过电子邮箱或公函等其他书面形式向辖区所在政府法制办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建议政府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台账,对出庭应诉执行不力或者败诉率较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向辖区政府通报后,由相关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行政责任。 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做好季度、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形成行政诉讼数据库,选好典型、热点、难点案例,开展执法司法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