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完善生态法治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为其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与促进措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法院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解决环境资源纠纷,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与担当。如果说,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从“盼温饱”到“盼环保”的阶段,人民群众对干净水质、绿色食品、清新空气、优美环境等生态需求更为迫切,那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生态环境案件中感受到生态公平、环境正义,理应成为环境司法的出发点和归属。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意味着环境资源审判与传统司法所具有的不同特性。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于整体主义法律观,坚持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的价值取向,为充分发挥司法功能推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系列举措,每一个行动都在为给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助力。我们期待:在环境司法专门化守望下,中国更加美丽,中华民族能够永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