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落实案件繁简分流要统筹推进,提升整体效能,解决“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 近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02.9万件,同比上升18.94%,结案803.8万件。而在2015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323.6 万余件,审结、执结1672余万件。面对收案量大幅上升的态势,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采取各种举措,推进繁简分流,破解案多人少问题。案多人少成为当前法院面临的突出矛盾,而繁简分流是司法改革亟待推进的任务。 首先,推进繁简分流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客观需要。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随着法官员额制的逐步推进,单靠增加法官人数来化解案多人少矛盾已几无可能。现阶段,收案量与办案人数不成比例,部分地方法院的开庭已排期至年底。面对巨量案件,在法官数量有限的条件下,要求在每个案件上平均用力,件件出精品,不符合客观规律。对不同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程序,根据案件简单复杂程度,采取繁简分流,可有效缓解案多人少问题。 其次,推进繁简分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在转型升级,各种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也不断增强,各类矛盾和问题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供给相对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从司法实践看,一审、二审存在相当数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同管道进行繁简分流,起到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从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最后,推进繁简分流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繁简分流作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脱离了公正的司法,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司法的公信力。但也不能机械地理解程序正义,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强调司法效率,投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在于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在当前司法资源紧张的条件下,需要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快司法运行节奏,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的同时,兼顾案件差异,实现公正与效率在更高层次上的平衡。 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除了现有诉讼法的规范依据外,对于繁简分流的推进,全国法院尚无具体操作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各地在探索和实施的同时,案件繁简分流的落实,都面临“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共性问题。 首先,要确定“谁来分”。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一是要落实和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无论是在立案环节,还是在审判阶段,法官居于办案的核心地位。繁简分流的推进始终脱离不了法官对案件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标的额、当事人人数、矛盾深浅等一系列相关情况的审查和判断,法官的主体地位处在更加突出位置。二是要盘活人员存量,动态、科学调度、合理搭配审判力量。可从各个审判庭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审判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涵盖不同领域的速裁团队,冲在繁简分流的第一线,最大限度保证裁判质量和效率。三是要畅通繁简分流队伍的入口与出口。对从事繁简分流的审判工作人员实施定期轮岗制,不能以牺牲干警的身心健康为代价,长期让他们在“白加黑”“5+2”的高强度、超负荷状态下分流案件,要保证审判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 其次,要厘清“分什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讲究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也应当有法律依据。一是要充分利用三大诉讼法的不同程序构造,用足用好一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及二审书面审理程序,在程序上实现对不同案件进行分流。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运用大数据分析,对常见性、多发性的案情简单案件,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合同等不同纠纷分门别类,采取分流措施。三是要充分发挥民事裁判文书在实现繁简分流方面的作用,以裁判文书样式改革为契机,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不同审级的要求,减轻法官负担,缓解案多人少压力。 最后,要落实“怎么分”。一是灵活设置和配备繁简分流的机构和人员。既可以在每个审判部门设立相应的合议庭,也可以组建专门的速裁团队,推进繁简分流。既要防止出现忙闲不均的现象,也要在简出效率的同时,确保繁出精品。二是积极采取庭审方式改革,精简审理方式,节约诉讼成本。在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庭审程序,集中开庭、快速审理。三是运用指导性案例及其他裁判先例,建立健全类案批量处理机制,制作类案审理模板,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四是建立繁简分流审判质效跟踪反馈系统,在提速增效的同时,确保审判质量不打折扣;避免出现因适用繁简分流造成的上诉、申诉和信访等消耗更多司法资源而得不偿失的现象。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统筹推进,才能提升整体效能。繁简分流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需要集思广益,多方协力,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