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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法官质证引导要到位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温新征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法庭调查:法官质证引导要到位
  法庭调查是庭审活动的基础,质证是法庭调查的中心环节,没有深入、细致、到位的质证,法庭调查环节就可能无法查明基本事实。因此,法官在质证引导方面应该熟练应对,确保质证质量不断提高。

  法庭调查是庭审活动的基础,质证是法庭调查的中心环节,因而,没有深入、细致、到位的质证,法庭调查环节就可能无法查明基本事实。

  笔者考察了部分庭审直播、查阅了一些庭审笔录后发现,当前质证环节仍然存在质证不深入、不细致、不到位现象,进而导致质证质量不高。其主要表现是质证环节缺乏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相关证据间互相印证、排斥等关系的分析与论证。比如,相当多的质证只有当事人或代理人表示对某证据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有这种异议、支持这种异议的理由与证据是什么,但是提出异议后该如何处理则没有阐述,即使有所论及也基本是表述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互相印证、足以采信之类的套话,而缺乏关于证据如何互相印证、链条如何形成的分析与论证。

  这种现象形成了以下几项弊端。一是造成了庭审质证有流于形式之嫌,不利于证据质证、认证的当庭解决。二是为法官任意解释、采信与剔除证据留下了暗箱操作空间,形成了司法腐败的温床。三是为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社会舆论诟病法院工作提供了口实和活靶子。四是影响此后的裁判文书制作,致使一些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论证语焉不详,论证不充分,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当事人、代理人方面的因素,也包含证据自身的因素等,但法官质证引导工作不到位却是主要的原因。一是部分法官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较深。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的取舍主要靠法官的调查与判断,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则缺乏应有的重视程度,形成了法官重视自己对证据的调查与判断,轻视当事人质证意见表达的倾向。二是法官审判压力大。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是不争的事实。法官为了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而不得不压缩庭审活动内容。在这种背景下,质证环节被人为压缩便成为常见的事情。质证环节一旦被压缩,质证不彻底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三是对庭审中心主义的理解和重视程度有待加强。一些法官的审判理念尚未完全转移到庭审中心主义上,因而对当事人的质证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四是法官的质证指挥与引导艺术有待加强。质证引导是技术也是艺术,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作保障。一些法官受审判经验、生活经验不足等因素制约,尚未完全掌握驾驭庭审能力,因而难以保证质证引导得体到位。

  让法官在质证引导方面得心应手,确保质证质量不断提高,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促使法官形成强烈的质证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质证环节的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保障质证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代理人有权利和机会围绕证据依法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当然,更重要的是法官还要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质证活动予以引导,以循循善诱的方式将质证活动引向深入,确保质证环节全面到位。

  二是要促使法官牢固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意识。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辩证、质证,强调法官听取当事人的辩证、质证意见,强调法官质证指挥与引导功能的发挥。因而,应当促使法官牢固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意识,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要义指导质证指挥与引导工作,从而保证质证质量。

  三是要明确法官的质证指挥与引导责任。法官是庭审活动的指挥者,对庭审质证质量高低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官对庭审质证活动的指挥与引导发挥的。因而,要明确法官责任,让法官明白正确指挥质证活动、科学合理地引导当事人质证是自己的职责所在,以此提高法官对质证环节的重视程度,促使法官研究如何提高质证质量,如何提高质证指挥与引导能力,从而促进质证质量得以提升。

  三是将庭审质证纳入案件评查范畴。常规的案件评查并不涉及庭审质证程序与质量,因而,庭审质证处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状态。如果将庭审质证纳入案件评查范畴,则会促使法官重视庭审质证活动,注重研究庭审质证技巧,从而促进庭审质证规范化。

  四是要着力提高法官庭审质证指挥引导艺术水平。指挥和引导庭审质证是一门艺术。只有掌握了庭审质证指挥与引导艺术,才能从技术层面解决提高庭审质证质量问题,才能在指挥与引导庭审质证过程中驾轻就熟、得心应手,才能保证当事人、代理人的质证活动围绕解决证据问题这一核心展开。比如,当事人、代理人仅仅表示对某证据有异议时,法官应当适时指挥引导其说明异议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当事人、代理人仅仅表示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证据链条时,法官则应当引导当事人、代理人明确表示证据链条是如何形成的。为此,要开展质证指挥引导技术培训与研究,帮助法官牢固掌握这门艺术,灵活运用这门艺术,确保庭审质证质量不断提升。

责任编辑:温新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