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空白罚单”,温情之外仍有规范空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空白罚单”,温情之外仍有规范空间
  “空白罚单”在具体执行操作中还应当在完善告知内容、明确告知程序、做好违法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加以改进。

  近日,一张安徽桐城交警开出的“空白罚单”在网络热传。收到此张罚单的是一名外地车主,起因是违章停车。这张罚单上并没有填写扣分与罚款,而是交警手写的警告:“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此张罚单获得网友的热议,很多人为交警的“人性化执法”点赞,甚至有人将其称为“最美罚单”。

  针对外地车首次、轻微违章行为开出的“空白罚单”,桐城市交警大队解读为优化执法行为的“口头警告”,并会依法处罚第二次类似行为。首次、轻微违章行为予以口头警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意,但也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注意执法规范,“空白罚单”在具体执行操作中还应当在完善告知内容、明确告知程序、做好违法登记信息共享等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空白罚单”仅仅是违法行为告知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处罚。“空白罚单”的执法行为针对首次、轻微、临时的违法行为,其中“轻微”包括驾驶人不按标线行驶、临时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执法部门现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当场纠正并予以口头警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警告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之一。既然当事人并非在违法现场,警察在违法车辆上贴上违法行为告知单,并在其上手写“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只能算是善意提醒,解读为优化执法行为的“口头警告”就难免牵强,适用警告处罚促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的目的并不一定能够实现。

  其次,完善口头警告的具体内容。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违法行为告知单是让违法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通知书,属程序告知的一部分,是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之一。故建议交警部门专门制作书面的专供口头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包括车辆信息、违章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等类似罚款处罚相同的全部执法规定的必备要素,处罚的具体内容就是口头警告,并告知不服处罚的申诉时间、机构、联系方式等。让当事人明确认识到交通行为的违法性并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柔性,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警告处罚的预防功能。

  再次,注重口头警告的程序告知和违法处罚的登记备案。交警部门对临时违法停放车辆应当采集车辆违停图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如驾驶员及时现身,给予说服教育处理;对于车主不在现场的,除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口头警告处罚决定书外,还应通过违章车主手机发送相关处罚信息,并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以便于二次以上类似违法行为的正确适用处罚。

责任编辑:郝绍彬 李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