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破产庭有助“僵尸企业”依法退市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刘效仁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破产庭有助“僵尸企业”依法退市
  地方中级法院破产庭的建立是一种新的尝试,有望为“僵尸企业破产打开一条通道,对法院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外公布《关于在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至少明确一个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设立了全国首个高院破产执行裁判庭。

  媒体认为,最高法院力推在各省市中院设破产庭的做法是一种新的尝试,以法律审判和执行的力量敦促“僵尸企业”处置的提速。但以法律手段处置“僵尸企业”,必然对法院工作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现实中,鉴于一些国企事关地方经济GDP,涉及数以万计职工就业,地方安定,许多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需求或为保持与主要信贷银行的“优良信用”关系,对“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各种帮扶救治措施,甚至以政府信用助其获得银行贷款。

  但事实证明, “僵尸企业”大多是“扶不起来的刘阿斗”。所谓“输血”、“重组”救心剂只能让其苟延残喘于一时,最终仍摆脱不了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唯有依法破产,才是正途,可走司法程序的“僵尸企业”很少。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与破产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提供了一组数据: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和欧盟国家的1.16%。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明显低于欧盟平均70户的数量。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法院仍然摆脱不了地方干扰。同时,破产案件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规,案情复杂,财产分割困难等,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走完破产程序常常需要数年时间,费时费事不讨好,影响结案率,也抑制了受案的内在积极性。

  地方中级法院破产庭的建立,则有望为“僵尸企业”破产打开一条通道。企业破产有很多的困难,比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及平衡问题,职工补偿安置等社会稳定的考量,外部掣肘,等等。为此,法院当努力摆脱权力干扰,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企业破产程序上做好该做的事,依法独立行使好审判权。

责任编辑: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