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过立法要求领导向下属借钱必须报备,是规范领导借钱行为,防止腐败的一项好举措。 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按理说,向人借钱那是个人之间的私事,一个愿借,一个愿被借,别人无权干涉。但对于领导和下属之间来说那就不一样了,如果不受监控,可能会出乱子。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公务人员,都会有急需用钱应急的时候。领导家中一旦遇到急事,向下属借钱暂时周转一下,渡一下难关也是情有可原的。领导开了口,下属不好意思回绝。可领导到期不想还,或者还不上来,下属又不好意思提这个事情怎么办? 同时,领导向下属借钱,也不排除以借钱为幌子,与下属进行某种交易的可能。有些官员平时对下属比较关心,对某些下属提拔重用,想以“错钱”为由向下属收取好处。有的领导确实在生活中遇到了困难,向下属借了钱后,一时又还不上来,只好通过给下属进行利益输送等来给下属一些弥补。如:对借钱给自己的下属给予提拔,或者安排一个油水比较大的岗位,或者对下属利用特殊岗位捞取好处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总之,下属得到了领导关照,自然会不再提借钱的事。 还有,有的下属认为领导向自己借钱,是看得起自己。平时想接近领导,想给领导送钱送礼很难找到机会,现在,领导遇到了困难,向自己借钱,这是给自己接近领导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机会。不要说借了,就是“白送”也心甘情愿。于是借出去之后,绝对不会再提这钱的事,根本不会让领导还。 因此,深圳通过立法要求领导向下属借钱必须报备,是规范领导借钱行为,防止腐败的一项好举措。但这项好的举措要想得到有效的执行,除进行报备外,一方面要给借款人一个还款期限,提醒借款人及时把钱还上。另一方面要对借款人与被借人之间的来往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不正常的关系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