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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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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应详尽其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夏廷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司法者应详尽其理
  司法者要详尽其理,要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明理服法。

  法治是一个理性对话的过程。承载着塑造整个民族的理性思辨能力的社会功能,通过秉公释法,法官让平民百姓看到,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有用的,说理是有用的,有理可通行天下,从而撑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法治梦想和希望的蓝天。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社会矛盾的成因更为复杂,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激荡,群众思想呈现出差异性、多变性、独立性、选择性的特点,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与要求更高。司法决断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诉讼双方的纠葛,更重要的是能够告诉社会和民众,法律彰显什么、鼓励什么,架起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这样不仅可以起到说服当事人的作用,而且可以抑制法官的恣意,并创造出法律的某种可预期性,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理解、接受处断结果。法官司法过程能“圆通灵透”详尽其理,有助于教育感化、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有助于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可以最大程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要详尽其理,必须找准做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新形势下,基层法院群众工作的环境日趋复杂,群众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如果不找准群众工作方法,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在这种复杂的大背景下,如何找准群众工作的方法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陈燕萍工作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做群众工作方法的好样板。在新形势下,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紧紧围绕“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这一主线,积极探寻符合辖区实际的群众工作方法。

  司法者要详尽其理,必须突出“法”字,重在“理”字。司法详尽其理,就是要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明理服法。释“法”,法律辨析以准确为本。要把查明的事实解释成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就要准确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设定事实之间存在同一的置换关系,同时还要否定其他置换关系,详细列举处断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准确说明采纳理由和不采纳诉讼双方意见理由。说“理”,法理分析以精当为要。必须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基础上,充分、简洁、严谨、精要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脉络清晰、层次分明。当然,案件不同,详尽其理内容也不同,既可能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也可能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解释、答复等。释“法”的过程,不是简单解释法律的过程,而是结合实际,从当事人的关心关注入手,抽丝剥茧,详尽回复各种疑惑和问题。说“理”的标准,不仅要准确、清晰阐明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和处理的依据,而且要用语规范、用语文明,用民众听得懂的方式来回答。

责任编辑:夏廷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