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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破产审判机构 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姚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建立破产审判机构 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根据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依照破产法律程序清退僵尸企业、重组危机企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任务将日益突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实现对破产案件的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能提供组织基础和人力保障

  法院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关键是要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其中,积极稳妥地化解产能过剩居于首位。让长期资不抵债、恢复无望的企业从市场上出清,斩钉截铁地处置“僵尸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新陈代谢,也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手段。近几年工商登记改革以来的现实表明,企业诞生如雨后春笋,但关停“跑路”现象也层出不穷。为避免出现“准入畅通无阻、退出困难重重”的局面,防止“僵尸企业”横行、宝贵资源被挤占浪费,迫切需要健全完善法院破产审判的组织体系——建立破产审判庭。尤其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东北等转型发展重点地区,加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可以更有作为,抓紧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作为基础性的机制建设,对于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促进和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既是有力之举,更是有效之举。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展设置专门破产审判庭的试点工作,但推进成效并不明显,需要加大推进力度。

  建立破产审判庭的及时性和适时性

  目前,破产案件分散在各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办案力量更多地投入到普通商事案件的审理,真正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人员凤毛麟角,解决各方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不足。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广东深圳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通过集中优势兵力,在清理“僵尸企业”、实现资产重组、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效果十分明显。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构建“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的审理格局。法院可以抓住机遇,按照这一发展方向,依托建设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独特优势建立破产审判庭,或者在条件具备、需求迫切的省市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加快破产清算和司法重整案件的集约化、专业化审理,为破产审判在调结构、去产能的大背景下发挥更好作用创造条件。

  建议:一是按照司改要求,进一步加大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的推进力度,集中审理破产清算、司法重整案件,有效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二是高度重视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在全国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专业水准较高的破产审判团队。

责任编辑: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