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都存在庭审认证不够公开的问题。我们应从多方面改进工作,加强认证公开,以防止裁判突袭,使判决建立在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当庭认证的基础上,使裁判结果能够形成和判断在庭上,以促成风清气正的司法氛围。 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法官员额制后急切需要做到的事情。为何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没有达到想象的效果,原因之一是审判者与诉讼参与者没有完全或真正实现信息公开共享,没有在同一个法律平台上交流心证,或者是心证没有公开。反映到庭审上,就是法官的认证没有公开,导致庭审质量与效率没有围绕认证展开,庭审流于形式,当事人也不能明白法官的取证方向,裁判结果没有反映庭审认证情况,造成裁判突袭,进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当事人不仅会投诉庭审信息不透明,也会不断进行上诉或申诉。而这些问题的源头在于庭审认证不够公开。 当前,不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都存在庭审认证不够公开的问题,原因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官认为对证据的认证是法官心证及自由裁量的范围,没有必要都进行公开,判决时公开结果或在判决书写明即可。二是法官对庭审认证的能力不够,或者害怕被一方当事人认为偏袒另一方,导致法官始终对证据保持“中立”,对证据不表态,致使庭审处于混沌状态。三是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由于定案把关机制的要求,审判长或主审人员不能决定案件结果,必须经过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导致审判长或主审人员对证据不表态,害怕认证不恰当或与案件的讨论结果不一致,认证在庭上不公开或不当庭认证。四是法官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不愿意在庭审上下功夫,对案件过于自信或责任心不强,关注庭审的尽快完成和结案,不愿意进行庭审前充分准备,没有落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即“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由于没有明确争议焦点,导致案件庭审集中度不够,无法当庭认证。五是法官在庭审时对当事人的释明不够,导致法官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认为要提供的证据不一致或有偏差,在法官不及时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信息交换的质量不高,庭审缺乏有针对性的攻击与防御,影响了庭审质量,也导致裁判突袭。六是对庭审发问环节把握不足,影响了证据调查质量和发问权的行使。庭审发问是调查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庭审中普遍存在重法官调查发问、轻当事人之间发问的倾向,法官对如何发问、促使回应及禁止发问的技巧和能力掌握不够,导致不敢或者不愿发问,错过庭审认证的良好时机。 加强认证公开,才能防止裁判突袭,使判决建立在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当庭认证的基础上,使裁判结果能够形成和判断在庭上,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司法氛围,避免当事人和外界的无端揣测,促进司法的透明公正。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首先,要强化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对开庭审理的案件,应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使庭审有的放矢,而不是形式化地开庭,避免庭审的随意或失控。 其次,要强化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和引导能力。在当事人有代理律师的情况下,法官的释明往往能够得到有效的回应,在当事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法官往往要发挥依据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如在当事人诉讼请求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明显忽略的事实及证据,提醒当事人补充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不是法官认可的事实、证据,法官要说明其证据效力或证明能力,并引导或亲自调查取证。 第三,要改进刑事案件定案机制,使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真正能够对庭审负责、对案件裁判结果负责,而不是仅仅执行讨论结果,调动主审法官当庭认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刑事案件庭审质证认证更加公开透明。 第四,要加强二审法官对一审裁判的指导工作,强化正当程序观念和庭审集约意识,对于一审当庭未认证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对于违反认证质证规则采信证据的一审裁判,二审可以将其发回重审。当然二审法院可以通过庭审示范来指导一审工作,只有上下级法院联动,才能将庭审认证公开落到实处,切实提升裁判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