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执行模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一性两化”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并且载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作为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的突破口。 可以说,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便利,借助信息化网络查控体系,将“被执行人财产难寻”这一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和复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简单的信息技术问题,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智慧。 执行信息化肇始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过去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当时的几种查询方式都费时费力且效果不好,等到查询结果出来时,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已被转移,被执行人早已不知所踪。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逐步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法院执行人员在办公室利用网络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查询和控制。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信息覆盖面广、实施高效、操作便利、数据安全保密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利用中立的技术,可以避免查人找物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处理,既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符合强制执行的效率价值取向,又大大降低了法院执行成本,增强了执行威慑力;对于协助执行单位来讲,则可以减少针对法院的查询要求,减少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执行成本。 执行信息化建设不仅带来了便捷的、覆盖全面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缓解了法院查人找物所面临的困境,而且对于彰显执行权威、强化执行的规范性,以及促进执行公开和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功不可没,带来了明显的溢出效应。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