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悄然进入信息时代,近年来司法信息化问题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认识到,需要迎接信息化社会的挑战,顺应社会信息化的形势,大力加强司法信息化,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创新发展的引擎。 司法信息化的话题,除了信息化的内容和技术手段之外,引起我兴趣的,是司法信息化的服务目标。对此,人民法院有着清楚的诠释:司法信息化的服务目标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面向。对外的服务目标又分为人的指向和事的指向。从人的指向看,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关案件的信息,使之了解有关案件裁判情况,了解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从事的指向看,是通过发布内涵丰富的司法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助力,促进社会秩序建立和健全,维护法治社会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对内的面向,是便利人民法院领导和统筹部门全面掌握司法信息,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司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信息公开透明来增进司法廉洁程度,使法院管理和司法活动向现代化转型。我们理解司法信息化,应当从多面向的完整意义上理解司法信息化在当代司法活动中的价值。 我为司法信息化感到欣慰之时,联想到的是,司法信息化不应局限为将各政法系统的信息电子化并对内共享和选择性对外公开,未来前景还应包括司法机关甚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某些信息的共享,例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将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与人民法院共享,便利人民法院完成民事执行工作,这种正常司法活动所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共享是否应当在司法信息化过程中进行整合思考和设计,还需有识之士提供高屋建瓴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