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干警缺乏流动性和上升空间的情况下,极其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过去,一个人到法院工作后可能终生不会离开这个法院,除非离职、调动或升迁。在中级以上法院开始工作的同志,可能通过提拔,到下一级法院去当领导,而基层法院的干警则可能终生在一个法院工作。这种人事调整格局,不利于基层法院干警积极性的调动。“树挪死,人挪活”“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在基层法院干警缺乏流动性和上升空间的情况下,极其容易产生各种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法官流动机制。 建立法官流动机制有如下好处:一是利于法官的成长。法官的成长和进步,需要适应不同环境、不同工作岗位的经历和考验,单一的生存环境和工作岗位,不仅容易使法官产生职业倦怠心理,还容易故步自封,坐井观天,容易产生满足感,缺乏创新的激情和动力,而通过岗位流动,使法官对新的工作充满激情,对新的环境充满憧憬和向往,利于展示才华,防止因循守旧,防止丧失工作个性和创新才情。二是利于法官自律。在流动的机制和环境下,法官难以形成职业的小圈子,利于净化法官的生态和朋友圈。三是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能够形成职业交叉,共同成长,更需要在法官内部实现同质化发展。因此,法官流动的过程,也是各个不同地方的法院及法官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的过程,更是学习先进、比学赶帮的机会,也是根据各个法院案件数量,合理调配法官员额的良机。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合理的法官流动机制,不仅十分必要,还相当切实可行。 实施法官流动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流动,如上级法院资深法官到下级法院担任领导,下级法院法官调任上级法院工作。这主要体现为干部提拔交流和上级法院遴选法官。第二个层次是同级不同法院之间的交流提拔机制,主要指相同级别法院之间对相对优秀的法官通过提拔交流任职,这样利于同级法院之间的法官相互流动。第三个层次是建立法官等级晋升的流动机制。法官等级晋升,应当进行适当流动,这样利于法官开拓知识面、业务面,全面熟悉法院各项工作。法官等级晋升交流,不仅在我国,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常态。如美国知名法官波斯那就经历了多种法官身份的变化,也正是千锤百炼成就了法官波斯那的辉煌人生。 但是,笔者认为,也应当对法官交流设定一定的门槛,防止因交流过密影响法院工作的持续性开展。笔者建议,可以设定如下条件:法官交流应有一定的年龄限制,除了前述两种属于交流进行职务提拔的以外,法官等级晋升交流应设定一定的年龄限制,防止因年龄而影响交流效果。其次,法官交流应统筹进行,不能局限于少数几家,而应在一个地区、一个省(自治区)内实现三种层次的有序交流,实现司法资源共享、司法改革同步、司法效果共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