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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怀孕”的奇葩规定何时休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刘鹏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限期怀孕”的奇葩规定何时休
  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龄、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女员工怀孕前需向医院申请,并在医院审批后设定的3个月限期内怀孕。怀孕时间提前或错后都将被罚款,甚至影响评级晋升。多名该院医生、护士证实了这一说法,不少医护人员因此被罚款。

  企业也好,事业性单位也罢,显然都无权提出这样的奇葩要求。但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此前在河南省中牟县,一中学要求女教师“有序生育”;而在江西省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也曾要求女性员工推迟怀孕。

  类似规定背后,确实有一些单位女性职工较多,集中怀孕会使单位存在用人短缺、相关成本与压力增大等问题。但一方面,承受女性职工怀孕的相关用人成本,包括给予产假等,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相关要求与规定,首先不能违法。而不管是“有序生育”“推迟怀孕”还是北京通州此次出现的“限期怀孕”,明显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侵犯女性员工生育权。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龄、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其二,罚款是一种行政执法措施,企业或事业单位,其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更无权一次罚款超过万元。其三,员工并非企业附属物,员工也有相关劳动权等,其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企业因为员工限期外怀孕等,就给员工相关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评优资格、取消合法福利待遇等,这明显存在违反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问题。

  媒体关注与报道之后,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取消了这项政策,并称退还全部罚款。同时,医院领导班子向受罚职工公开道歉。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医院这一回应与改进工作值得肯定。但对此,我们有必要反思:为何类似的明显违法的“土政策”能够存在10年之久;全国范围内,还有多少类似的情况;这种故意违法、不守规则的管理方式,以及其背后的权力迷恋意识,该如何从根本上进行克服与消除等等。

责任编辑: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