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对行政行为各方面更加熟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 “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消极应诉,这一困扰行政诉讼的现象,有望改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就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相关问题和法律程序予以规范和明确。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举措,也是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相关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现代诉讼制度文明发达的标志。通过庭审这一平台,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向公众展示公权力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的本质属性。但从我国25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来看,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几乎成常态,人民群众对“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反响强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此也连年呼吁。2014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总结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后做出的立法选择。 行政首长出庭的价值,首先在于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行政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层级审批制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行政行为各方面更加熟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一把手”不能亲自出庭的,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分管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便于行政机关提高举证、质证水平,以及行政诉讼的质量。另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便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调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部分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便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诉讼外的层层请示汇报,提高诉讼效率,真正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 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便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行政首长可以当庭倾听原告一方的诉请,便于行政机关检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土地征用等方面,不顾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由此引发的案件中,如行政首长能够亲自出庭应诉,有助于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对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最生动的法治教育。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行政首长可以通过法庭这个庄严的场所,阐释和说明重大公共决策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根据,便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政府决策,更加自觉地支持和拥护政府依法行政。近年来,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高铁建设、化工项目等引发的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其本身具有的社会效益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未来,应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和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