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第三条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义务,现在,最高法又以通知的形式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细节做出了明确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彰显了法律进步,能够让审判人员、案件当事人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有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能够监督和保障被诉行政机关更好地贯彻法律要求,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能够让行政诉讼产生更积极的法律意义。 《通知》指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随着民众维权意识增强,行政诉讼案件也会增多,要求每个被诉行政机关的“一把手”都出庭应诉不太现实,执行难度也较大。而明确履行出庭义务的,不仅是正职负责人,其他副职、分管负责人也能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出庭应诉,更契合实际,也更容易落实。 另外,《通知》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的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也把可以接受委托代负责人出庭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规定为“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被诉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制约、问责,夯实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底线,让制度“含金量”更足,更具严肃性、纪律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体现出被诉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敬畏,对诉讼的重视,对案件的重视,对法庭以及原告的尊重。让被诉行政机关以更认真的状态参与诉讼,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有助于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正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也指出,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诉讼应诉,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有人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一次行政诉讼,等于受了十次法治教育,诚哉斯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肯定要对案件、相关法律进行充分了解和学习,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原告的质证,更容易直观地看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漏洞和风险。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规范之处,负责人肯定会出汗、脸红、尴尬,进而深受触动。有了参与行政诉讼的经历,行政负责人不仅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会明显增强,还会推动整个行政机关进一步堵住行政行为漏洞、规避行政风险、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如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有了更多法治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