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信访立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信访权具体化,方能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据报道,信访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现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关于信访工作,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信访人治化色彩严重,应该取消;另一种则认为,信访是不可废除的一项辅助制度,理应得到强化。看似矛盾的观点,其实都在强调法治化的重要,而信访的法治化,自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应该承认,在社会法治精神的成长阶段,信访制度有其存在必要,并不是所有的信访诉求都可以从司法途径解决。 1995年由国务院制定、2005年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严格来说,对党委系统、人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并不具有约束力,需要通过信访立法,将信访条例升级,在框定信访的性质以及有关机构的职权、规范运作的同时,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现信访法治化。 信访排名的取消和越级上访的禁止,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信访改革动作。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以及随之而来的截访、压访,曾经是十分常见的现象。这事实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很多人“信上不信下”,喜欢越级上访;另一方面地方迫于信访排名压力,花费大量开支截访、压访。 取消变味的信访排名,同时不再受理越级上访,改为落实信访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第一次来信、第一次来访,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办理,并且实行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回复告知等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将信访事项晒在阳光下,效果应该说很不错。这些都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明确处理上访案件的时间、程序、层级,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等等。 “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等途径之间边界不清,不管什么问题都涌进信访渠道,让信访部门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项,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与此同时,除了信访局之外,各种信访机构纷杂,信访局的角色定位很模糊,机关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结果是,很多信访事项在部门之间空转,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为此,必须通过立法,科学界定信访与其他法定渠道受理范围之间的界限,明确信访事项的分类处理、信访处理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实行诉访分离,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立判决的终极权威。 当然,信访立法最重要的,还是要确保公民的信访权利。国家信访局组织的一次信访事项督导数据显示,信访有道理或者有部分道理的占总数八成以上,而无理的仅占一成多。但是,由于信访活动控告和检举的行为,通常会触犯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机关和个人的利益,信访人很容易受到相关方面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为此,迫切需要法律的明确保护。 公民的信访权利由宪法赋予,唯有加快信访立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民信访权具体化,方能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