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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三种素质与能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詹和福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法官的三种素质与能力
  当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个人品行素质。同时还必须掌握庭审的驾驭能力、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正确认定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作为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人民法官,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三种素质,即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个人品行素质,这三种素质是统一的有机体。同时还必须掌握三种能力,即庭审的驾驭能力、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正确认定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这三种能力是一名合格法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能力。

  政治思想素质是法官素质的首要内容,法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良好的政治修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树立质量和效率意识,保证公正司法;树立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识,保证审判不受干扰;树立司法廉洁意识,保证法官司法清廉;树立公正形象意识,保证司法的威严。而品行端正、刚正不阿,更是作为法官的一个内在要求,加强自身修养,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四句话,八个字”——自珍、自律、自省、自修。

  庭审是展示法官风采、宣传法治的一个重要平台。一个法官能不能驾驭庭审,能不能把一个案件的审理圆满地完成,除了法官最基本的法律素养以外,还必须要有丰富的驾驭庭审的技巧和经验。这就要求法官在开庭前做足庭前准备,在庭审中沉着冷静、从容处置。

  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成果最权威的体现,是法官辨法析理、定纷止争、弘扬法治最重要的载体,要求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就是要倒逼提升裁判文书析法说理、依法裁判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裁判文书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让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司法公正和法治文明的宣传书和展示台。裁判文书的内容在保持法律专业特征的同时,应摒弃概念化、公式化,而且应当合情合理。在判决书中释理是判决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决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判决公正的丰碑。

  法官能否解决事实问题关系到能否进入适用法律这一环节,对事实的认定分两种情形:一是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二是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这就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其次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第三是对证据的关联性的审查,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缺一不可。

  适用法律会遇到三种难以判断处理的情形:一是案件事实查明后,可以查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多种法律中均有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就要掌握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等原则;二是案件事实查明后,查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即通常所说“法律漏洞”的情形,就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适用法律;三是案件事实查明后,查找到几种不确定的、概念模糊的可适用的法律条文,要结合案件相关事实、法律其他方面相关解释进行法律适用。

责任编辑:詹和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