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必须认真对待司法政策,正确认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准确把握当前的司法政策。正确地处理司法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作为我国法律的立法渊源,司法政策是指导司法工作正确实施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首先,司法政策是实现党对司法工作有效领导的重要途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除通过领导立法工作将党的治国理政方针直接转化国家法律外,主要是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贯彻党对社会管理的具体要求。其次,司法政策是法律的辅助与补充。司法政策既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直接作为对法无明文规定事项的裁判依据,也可以为正当地解释法律提供政策依据,进行符合立法意图的扩张或限缩解释。可以说,司法政策是对法律固有的僵化教条缺陷的必要克服,是把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得以有效连接的粘合剂。 当前,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好司法政策。一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我们一定要秉持这一政策的核心内涵,牢固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程序法定、审判公开等法律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宽严并举、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依法严厉打击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实现规则之治与社会治理的最佳结合。二是准确把握化解矛盾的柔性民事司法政策。民事司法领域,主要推行以化解矛盾为主线的柔性政策,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而是应当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发挥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促进、保障作用。三是要准确把握积极的行政司法政策。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行政司法政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成为常态。为此,法官应当积极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力度,把行政权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与监督。 司法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同向发展的,但是,由于司法政策与法律的发展并不总是同步的,特别是司法政策的灵活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特性差异,在相互补充的同时,难免会产生一些抵触与冲突。因此,既要准确把握二者的互助关系,也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秉持法治的精神,坚决地适用法律。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当然,如果适用法律的效果不能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时,应当在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及时修改完善法律;如果适用法律的效果足以满足正义需求时,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调整完善司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