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处罚作伪证的学校和教师,不仅仅彰显出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裁判的严谨性,还能让法治实现正本清源。 4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和教师李某分别收到判决书。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徐州市第三十中学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该中学教师李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 证据是法官裁判的依据,只有在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前提下,法官的裁判才可能公平公正,如果证据虚假那么法官很可能就会依据此证据判出冤假错案,进而伤害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如何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不仅是法官的责任,也是提供证据当事人最基本的诚信精神和法治素养,所以保障证据的客观真实既考验着法官的洞察力,同时也反映出诉讼参与人对法治最起码的敬畏。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当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处以刑罚,但是伪证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尤其是民事诉讼当中各类财产性证据材料最容易被作假,因为出具此类证明材料的单位多为基层社会组织或机关单位,各类监管力量薄弱,加上出具这些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碍于人情或收受财物,就导致此类虚假证明层出不穷。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成本非常低,如果蒙蔽过法官则会获取超额的利益回报。报道当中提到的李某提供伪证的行为,其方式就是让其工作的学校出具材料,证明李某系该校职工,并证明某个时间段因为照顾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母亲未出勤,学校未支付此时间段内的工资,进而主张该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但是经过法官的核实,其主张的这个时间段内,学校足额发放了工资,事实面前李某的虚假证据被彻底揭穿,然而法官向学校两次发函求证证据真实性时,先是不予理睬然后是拒绝签收,这都充分说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学校心虚不已。如果李某的伪证蒙混过关,那么对于被告方而言就是巨大的不公平,还会践踏司法裁判的正义性。 严厉处罚作伪证的学校和教师,不仅仅彰显出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裁判的严谨性,还能让法治实现正本清源。作出处罚决定的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李某作为教育工作者,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害民事诉讼,其行为必须严厉惩戒,以儆效尤。学校是培养合格公民的场所,教师更是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引导者。“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著名教育家陶行知的名言,意即身正才能师为人范,他认为作为一名合格教师,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文化水准外,更重要的是要求教师应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诚信品格与法治理念是合格公民基本道德素质的体现,而合格公民则是法治得以发展进步的源泉,如果作为培养合格公民的学校及其教师,为一己私利弄虚作假、欺瞒法官,如何能够“身正为范”?很难相信这样的教师能够培养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笔者认为,对于作伪证的学校和教师,来自法院的罚款决定不能成为作伪证的唯一代价,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让以儆效尤的效果更突出,而不能对法院的罚款漠然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