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行动,把强制报告制度等真正落实。 卫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 维护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细化国家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加以主动干预保护制度,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具体行动,把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人制度等真正落实。 强制报告制度连接规定到落实的最后关键一公里。现行法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对家暴行为负有监督和投诉的义务。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有效的监护照料、心理关怀和安全防护指导易出现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等问题,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做出极端行为的可能性加大。现实生活中,发现和核实不当监护行为难实质上就是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力,故对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医生、教师、治安民警、社区管理人员等群体宣传反家暴法、推行强制报告制度最有现实针对性,当发现有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监督机关报告,以便这些现象得到及时处理。2015年1月1日起,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严重情形的监护人,将被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015年2月,上述意见实施后,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曾遭亲生父亲性侵的11岁孩子小玲,其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司法处置监护人不当监护,关键在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未成年人利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处置家庭暴力的核心是保护受害人的安全。考虑到受害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主动寻求庇护的特点,规定公安机关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带离受害人和护送到庇护场所的职责、民政部门兜底的临时安置职责尤为重要。同时,如果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还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还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受害人,一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