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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持庭审应适时引入“归零思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倪寿明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法官主持庭审应适时引入“归零思维”
  倡导法官主持庭审引入“归零思维”,就是希望法官能够假设自己对案件“一无所知”,确保以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主持庭审工作。希望法官在庭审中既尊重控方,也充分尊重辩方。最重要的是希望法官心态归零、责任归位。

  “归零思维”就是把已经拥有的剥离出去,一切从头开始。无论生活还是工作,这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

  “归零思维”源于心理学中的“空杯心态”。古时候一个佛学造诣很深的人,听说某寺庙里有位德高望重的老禅师,便去拜访。开始见老禅师的徒弟出来接待,他态度傲慢。后来老禅师亲自接待并为他沏茶。在倒水时,明明杯子已经满了,老禅师仍不停地倒。他不解:“为什么杯子已经满了,还要往里倒?”老禅师反问:“是啊,既然已满了,干吗还倒呢?”他恍然有所悟,满杯子是装不进新东西的,欲装新物、欲求新知,先要空其杯、虚其心。引申开去,就是适时“清空”,摒弃“成见”,才能更好地承载新事物、接纳新观点。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颇令人纠结,就是法官的审前阅卷问题。一般来说,经过阅卷和庭前程序,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比较了解,对证据也比较熟悉。这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掌握全案全貌,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审前阅卷也有可能对法官形成误导,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产生“审前预断”的片面性,导致有些法官在开庭时不再认真“听讼”,对新的事实和证据也可能不再容易接受。如果侦查起诉环节有失误,没有通过庭审阶段予以发现和纠正,极容易导致错定错判。为此,有学者在研究建立防范偏见性“审前预断”的机制问题。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就是有些案件判决并没有错误,但宣判之后,旁听群众和媒体却认为判得不明不白。究其缘由,是法官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没有在法庭上得到同步展示,没有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法庭没有成为控辩双方公开证据及意见交锋的场所,庭审流于形式,成了“走过场”。

  倡导法官主持庭审时引入“归零思维”,就是要解决法官对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先入为主”,希望法官能够假设自己对案件“一无所知”,确保以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主持庭审工作。要求法官庭前不阅卷并不现实,但转换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应该做得到。在庭审这样一个特定阶段,法官及时清空脑海中已经形成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印迹,从头开始、从零起步,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展开法庭调查,围绕重点事实和关键证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深入辩论。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把证明有罪的责任交由控诉一方,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查明控诉方非法取证,法官则要判定证据无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或者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更应当在庭审时引入“归零思维”,法官要力争与旁听者同步形成对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实质上如此,形式上也要如此。这样做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参与,或直接在庭,或旁听,或采访报道,也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对审判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倡导法官在庭审时引入“归零思维”,还希望法官在庭审中既尊重控方,也充分尊重辩方。在现阶段,尊重辩护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坚决消除不尊重、不信任律师的现象。要致力于发挥控辩双方在查明事实中的作用,并借此来引导控辩双方和社会公众认识到,诉讼抗辩如同赛场对决,胜负由双方的表现来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决,实际上是掌握在控辩双方手中,而不是身为裁判者的法官手中。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重在掌控庭审和引导诉讼,使之合法有序并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法官不是也不应当参与控辩双方对事实的争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比其他人更容易抓住诉讼的核心,更容易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更容易依据双方对事实与证据的呈现,及时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特性,在此时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倡导法官在庭审时引入“归零思维”,最重要的是希望法官心态归零、责任归位。法官把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知适时“归零”,就会焕发一种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因为,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不同,对事物的接受、解释和评价就不同,对事物的分析和判断就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就不同,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就不同。正在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和庭审实质化进程,归根结底就是对“归零思维”的实际应用。心态归零、责任归位,就是希望法官把心态调整到坐标原点,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以职业理性主持庭审,引导双方紧扣主题、充分展示、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然后依据双方在法庭上呈现的事实、证据、争辩,依法作出判断、形成裁决,最终实现司法民主、避免擅断、维护公平、捍卫正义。

责任编辑:倪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