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良知是法官内心的信念和道德情操,是法官的人性基石。法官良知的养成,需要循序渐进,需怀公心、爱心、责任心和敬畏之心。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良知”一词,最早由孟子提出,在持性善论的孟子认为,良知是人的天赋道德观念。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良知与道德观念相提并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逐渐形成了自身特有的道德规范体系,为人们理解和界定不同群体的良知提供了条件。法官良知正是这样应运而生。 法官良知,是法官内心的一种信念和道德守衡,是法官的人性基石。从法官个人自身看,它是法官个体的良知。而从外部情况看,法官良知则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并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内心道德准则。法官职业良知反映了人们对法官职业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和期待。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志丽在基层法院办案十余年,她始终坚信在法官的岗位上,良心远比技巧重要得多。 法官良知是一种“独知”。“独知”这一说法,始于《大学》、《中庸》所论之“君子慎其独”,在此基础上,王阳明提出“良知即独知”的命题。在西方,康德则认为,良知是一种“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判断力”,即人的一个内部法庭的意识——每个人都发现自己被一个内部的法官注视着、威胁着,并且对这个法官始终保持恭敬。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最终裁决法律争端,而实践和经验表明,赋予司法权终局裁判并未导致预想中的危险,无非是每一位法官内心都有良知在权衡。“司法判决时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而这种良心,是存在每一位法官内心无形的“法官”,使司法终局裁决建构起来的现代司法民主政治具有强硬的心理防线。 法官良知是一种“善端”。它是法官进行利益权衡和价值选择的重要凭借和依托。善端是悲天悯人之情怀,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司法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法官判断是非善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是复杂且选择艰难的过程,既要技术也要艺术,不仅需要理智也需要感性。当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遇到“可以赏、可以不赏”或者“可以罚、可以不罚”的情况,不管是赏还是罚在法律上都可以成立,那么,如何处理案件才能做到公正?东坡先生说:“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这说明,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官的内心世界有自由,唯有本着良知进行选择,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才最具正当性。 法官的良知也是一种“良行”。一生倡导“心学”的王阳明认为,知即是行,行即是知,知行合一。一个法官,仅仅认识或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善,而没有去求是、行善,就不是真知、良善。“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良知一定需要践行,良法需要法官的良行。法治是良法之治与法官良知之治的统一。有良知或良性的法官,让法律不再是硬生生的条文、冷冰冰的规则。如果法官缺乏良知,法制在法律人手中将变成只有公正的外表,将成为国家统治或治理的纯粹的手段和工具,危害更甚于人治。 法官的职业良知是人文关怀和司法责任感的内心体现,法官良知的养成,无法速成,须循序渐进,讲究方法。笔者认为,法官良知的养成需要靠“四心”,即公心、爱心、责任心和敬畏之心。一要用公心对工作。法官要做到公心,要有鸿鹄之志,把志向定位在通过审判工作惩恶扬善、保国安民上,要养为政之德,成为廉洁、公道、爱民、正直、刚毅的法官。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要养浩然正气。法官凭着一腔浩然正气,在执法办案中才能坦然而无所畏惧,坚守公平正义时方能不屈不挠,也才能对各种诱惑进行抵抗。二要用爱心待群众。司法不仅有威严,而且也有温情。司法的温情依赖法官的恻隐之心、仁义之心和悲悯之心。司法裁判因融入法官的人文关怀而变得更加有“温度”。笔者相信,用爱和温情去铸就和谱写,法官人性的光芒才会熠熠生辉。三要用责任心救人水火。法官是公平正义之舟的掌舵者,需有“蜡炬成灰泪始干”的奉献精神,需持“为伊消得人憔悴”的为民情怀,需怀“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担当情操。法官职业是法律人的理想和追求,是责任和使命。作为一名有良知的法官,就要做到勇于担当、攻坚克难、敢于担责,兢兢业业办好每一个案件,实实在在为当事人解开“法结”和“心结”。四要用敬畏之心传播公平正义。法官应当敬畏法律,敬畏百姓,敬畏公平正义。把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当作对社会和群众的善行义举,当作在传播公平正义,当作法官身体力行的为民表率。法官心存对法律、对百姓的敬畏,才能在生活中守得住道德堤防,在一言一行上约束自己,自谨其身,一生静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