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法官应当符合民众的基本期待——公正审判。我们还须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讨并在制度上重构合格法官的形象。 什么是合格法官?说到底,合格法官应当符合民众的基本期待——公正审判。合格的法官就是能够做到公正审判的法官。但只有抽象讨论还不够,必须放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进行,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行,在制度上重构合格法官的形象。 一 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在中国法院内部,法官究竟是指什么样的人呢?按照现有制度的规定,法官是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并不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甚至出现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代行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现象。因此,一个合格法官的基本条件,就是不仅需要具有审判资格,而且也必须从事具体审判业务。而这次改革所推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一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严格加以区分。只有审判案件的人员,才能称为法官。 但法官的数量是不是就越少越好?推论而言,法官总数变少,整体质量更可能会提升,法官的合格率就更高。这就涉及中国合格法官标准的参照系问题:是参照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走精英化的道路,审判案件都是全席审判;而大陆法系的法官是建立在科层制基础上的,审判案件是分庭审判。概括来说,中国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法官制度。因此,在科层体制中,全部法官的数量不可能太少,甚至,也不太可能突出法官个人的作用。 那法官的数量保持多少算是合适的?或者说,在一个法院,法官与非法官人员的比例应该保持多少是合适的?目前法官员额制正在全国试点,法官比例基本是按照39%加以推行。但说到底,应该根据案件数量进行动态调控。一方面,需要控制案件总量,进行案件分流,加大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避免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重心。另一方面,各地受案数量差别很大,大城市数量多,而偏远地区则偏少,法官的数量也应有所区别,甚至不能严格按照比例来配置。对于一时出现的法官急缺现象,可以通过借调法官制度加以动态调控。 二 合格法官不仅是审判案件的法官,而且还需要在审判案件时能够做到公正。须注意,公正是equity,不是justice。这就是说,法官应当在所有的案件中中立公平地裁判,主要是不受外部干预,审慎行事。但不能将公平与正义混为一谈,法官不可能在所有案件中都能够实现正义的价值。即使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形,法官的认知仍是有限的,因此,审级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进而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因此,不同审级对合格法官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在三审制体系中,初审法院的合格法官应当主要对事实问题负责;上诉审法院的合格法官在事实问题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法律问题负责;终审法院的合格法官主要是对法律问题负责,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总之,审级越高,更接近于实现正义。但在中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初审法院的法官和上诉审法院的法官在功能上还没有严格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也没有严格分开。此外,由于多数案件的终审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很难通过审判案件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不仅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的合格标准不同,基层法官和大法官的合格标准也应明确界分。基层法院特别是非城市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往往身处熟人社会,其所处理案件的方式与城市的法官、身处陌生人社会的法官不一样,甚至完全不一样。因此,对于基层法官来说,应当放宽判定是否合格办案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标准,更多地采取当事人或所在地民众的认同标准。 在制度上也需要建构合格大法官的形象。中国的大法官的英文词对应的是justice,这有别于普通法官的judge。之所以称为justice,是因为大法官具有接近实现正义的功能。但目前大法官主要是与行政职级挂钩,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以外,还包括各省级高级法院的院长。当前,大法官的主要工作还是处理行政事务,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大法官形象的建构,有必要探究大法官职能的转变。 三 除了从内部视角观察以外,还可以从外部视角讨论合格法官问题。特别是法官合格不合格,得由受众说了算,这就涉及民众如何认知合格法官的形象问题。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展开科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制度改进,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合格法官形象的调查可以区分为针对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普通民众又可以区分为去法院打官司的和从未去法院打官司的民众,看看他们对于法官的评价;而专业人士也可以区分为律师、检察官对于法官的评价。针对不同的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这样,通过长年调查积累,就能够逐渐形塑出标准的中国合格法官的形象。 还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民众对于法官和法院的认知,往往是通过轰动个案形成的。不少轰动个案之所以能够轰动,是因为法院对于案件的反应慢,案件信息披露不足,而法官和法院有时候又会身处旋涡之中。这就要求法院完善发言人制度,及时辟谣,披露必要的信息,同时又能够保证案件尽可能少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从长期来看,这也有助于提升合格法官和法院的形象。 合格法官形象的建构,除了来自于普通民众以外,还来自于案件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法官不只是消极中立裁判,还得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贴近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使是判决对方败诉,不能做到让败诉方服气,但法官至少要态度好。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官中女性比例偏高,并非坏事,因为女性总体上要比男性法官更有耐心。 四 内部和外部视角的讨论,主要是强调在差异的基础上,如何在制度上建构合格法官。但作为一个职业,合格法官的要求仍有共性,要遵循共同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伦理要求。这包括: 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应当抵制不当干预。尊重检察官,也尊重律师,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从而进行法律适用。 法官不得在程序制度以外讨论案件。案件讨论只能局限于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法官不得与法院内部无关人员讨论案情,更不能在法院以外讨论案情。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维护法官的形象。例如,社交活动应有所节制,特别是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官的名义进行社交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官的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与法院相关的言论。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